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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人权报告

澳门

澳门人口约52600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总法和《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门政府由一名行政长官领导。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的300名成员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由人大任命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内地代表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2004年,行政长官何厚铧再次当选,任期5年。2005年,选民在分区直选中选出了立法会29名议员中的12名。功能界别的利益组别选出了10名议员,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文职当局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澳门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但在一些领域存在着问题,最明显的问题是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贩卖人口和被报道的政府腐败。

尊重人权

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澳门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b. 失踪

没有关于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c.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一般尊重这些权利。1至7月,共出现7起有关警察暴行的报告,所有这些报告都不涉及强奸、性虐待、医疗虐待,或侮辱。2006年澳门检察院对警察袭击或暴力案件提请了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对任何一个案件采取实际行动。本年度上半年出现了一起在警局关押所死亡案例的报道,截止到年底,检察院仍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

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件

监狱和拘留中心的条件总体达到了国际标准。尽管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没有人提出类似申请。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一般遵守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机构的作用

文官政府,尤其是保安司司长对警察进行监督和控制。在警察总局,纪律、腐败和免除处罚并不构成问题。廉政公署采取行动制止警察贪污腐化。

逮捕和拘留  

警方只有在证据充分,并公开出示由主管官员发布的逮捕证后,才能逮捕嫌疑犯。被关押者可以自由选择一名律师,如果无力承担相关律师费用,政府将向其指派一名律师。被关押者可能要求立即与家人见面。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在押候审者移交预审法官审理。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审前询问的预审法官有权收集证据、提起或撤销诉讼、决定是否释放被拘者。法律规定,案件必须自起诉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庭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拘押必须限制在6个月到3年之间,这将取决于刑事指控和司法体系的进展。对于刑期可能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

e. 拒绝公正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践中一般遵守了这一规定。澳门的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检察院享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自主权。法律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不受政府干预。政府在实践中遵守了这一法律规定。

葡萄牙文和中文(粤语)为澳门特区的官方语言,行政当局、立法和司法机关可使用任何一种语言。需要将法律和判决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但严重缺乏本地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因此受到阻碍。

一些司法高层官员对司法体系的不足表示关注。一名高级法官公开批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并建议增加一倍的法官。目前司法机关共有29名法官,其中6名是葡萄牙人,在司法机关服务。检察长对此表示赞同,并表示现行的听证和取证体系已无法满足澳门社会的需求;而澳门律师公会的主席声称,影响到司法案件裁决的延迟是无法接受的。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了受到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实践中独立的司法体制总体上维护了这一权利。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责或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该案件做出终审(即不可上诉的)判决前,法院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应用这些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人大常务委员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人大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中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被告被推定无罪,有权了解政府持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有权上诉。被告有权与证人对质;如果被告无力聘请律师或支付诉讼费用,政府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是公开的,且都采取陪审团制度。

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因为法院系统超负荷运转,有时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的等候时间长达1年。  

政治犯和被关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犯或被关押者的报告。

民事诉讼程序

澳门在民事案件中遵循独立和公正司法,在执行国内法院的判决时也不会受到任何阻碍。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在实践中一般遵守了这些规定。

第二部分: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澳门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些权利。独立的新闻媒体和有效的司法联合确保言论和新闻自由。

受《基本法》第27条和法律 7/90/M的保护,独立媒体非常活跃,而且能够不受限制表达多种观点;国际媒体也能自由运作。主流报纸以中文为主,在编辑方针上支持中国官方的立场。5月,澳门传媒工作者协会抱怨说,在劳动节集会升级为暴力抗议活动后,只有一家政府所有的电视台获准拍摄行政长官与当地记者的会谈;而且在该电视台向其他媒体机构发布会谈胶片之前,政府新闻官对胶片的剪辑进行了监督。政府否认了这一指责,而且政府新闻局开展了内审,并向行政长官报告内审结果,但该结果并未对外公布。

2005年,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保安纲要”,拒绝公开批评中国大陆政府的香港《开放》 杂志主编进入澳门。该编辑出生在大陆,自1996年公开批评中央政府并披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禁止的内幕消息后便被禁止进入大陆, 年底,行政长官办公室仍在调查此案。

互联网自由

政府对上网没有限制,也没有关于政府监控电子邮件或网上聊天室的报导。个人和团体可能通过互联网,包括使用电子邮件,和平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上网非常普遍;但研究显示,大约40%的澳门人经常上网,但不到50%的人曾经使用,或计划使用互联网。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对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一般没有限制。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和结社自由,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一权利。但在5月,警察部门在对待示威者时出现了一些问题。5月1日,大约2400名澳门居民参加了劳工和反腐游行示威,但在游行队伍偏离原定游行路线并与警察发生冲突后,示威游行升级为暴力活动。警方朝天开了五枪以示警告,此次暴力冲突导致10人被捕,21名警察受伤。批评者指责警方的行动不适当;警方则认为他们的行动有效地阻止了人群的溃散。

c. 宗教自由

法律规定了集会自由,澳门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项权利。

社会虐待和歧视  

各个宗教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通常较为良好。没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澳门的犹太人口规模仍然非常小。

有关详情,请参见《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d. 迁徙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了境内迁移、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回国的自由,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一些法轮功修炼者投诉其入境申请遭到拒绝,并宣称政府没有明确说明拒绝的理由;但大多数拒签似乎与加强政治敏感性的整个阶段有关,而不是仅仅针对具体的法轮功修炼者。

没有关于批评大陆政府的媒体在报导期间被拒绝入境的案例。

法律禁止强行放逐,政府在实践中一般遵守了这一法律规定。

保护难民

《基本法》规定,凡符合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要求者,可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而且政府已建立了一套向难民提供庇护的系统。实践中政府保护难民不受强行遣返,返回他们害怕会受到迫害的国家。出入境事务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处理难民案件。本年度,没有人申请难民地位。

第3部分: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3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中国大陆代表组成。选民直接选举29名立法议员中的12名;10名议员由地方社会利益组别间接选举产生。剩余的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选举和政治参与

2004年,行政长官何厚铧再次当选,任期5年。2005年,澳门特区举行了第3次立法会选举,共有58%登记选民参加。此次选举在总体上被认为是自由与公正的。

对于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哪一类立法有一些限制。法律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由10人组成的行政会议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会讨论前对草案进行审议。《基本法》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29名立法议员中有6名妇女,其中包括立法会主席。妇女还担任了许多政府各部门的高级职务。立法会中包括3名少数民族人士。行政会中也有1名少数民族人士,警察总局局长也是少数民族人士。  

本年度,当地民主活动人士和记者对政府在澳门特区实行普选制的步骤表示怀疑。在行政长官于11月13日公布施政报告后,记者对他没有提及普选问题表示关注,尽管他曾在早些时候许诺在本年度开始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实行普选制问题展开协商。行政长官赞扬了公众在此问题上展开的大辩论,但表示澳门特区尚未满足在2009年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所必须的条件。

政府腐败和透明度

法律规定了对官员腐败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官员有时仍参与了腐败行为。廉政公署负责调查公共部门,有权逮捕并扣押嫌疑人。1月到6月间,廉政公署共收到377件对各类机构公务员的投诉。廉政公署将其中11件投诉立案,其中225件属刑事案件,152件属行政案件。廉政公署向澳门检察院移送7起案件。廉政公署下属的行政申诉局负责处理对政府部门行政失当的申诉;同期没有有关投诉的报道。独立于廉政公署的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和调查对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

据称,8月31日,廉政公署专员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公布,该反贪机构在该年度前7个月中所调查的案件比2006年同期下降了41个百分点。该名专员将下降的原因归结为“人员不足”。而且,公众极为关注行政机构的腐败问题,以及政府和商业部门之间缺少透明度问题。尽管经济在高速增长,但前运输工务司司长的被捕加剧了本就在不断拉紧的社会紧张。劳工抗议者谴责社会财富差距加大、政府治理不力、腐败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政府向开发商出售土地问题上。

6月 6日,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被正式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渎职、受贿做不法行为罪、清洗黑钱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对欧文龙提出指控后,澳门检察院对其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调查,发现其财产超过1亿零200万美元(8亿澳元)。尽管截止到年末尚未做出最终的裁决,但终审法院长达一个月的腐败庭审已于12月12日结束。据报道,庭审结束后,廉政公署专员表示,廉政公署正在监督政府的土地租赁授权和公共建设项目许可,并将其作为其日常反贪反腐工作的一部分。

法律没有规定公众可以查询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关法律、规章、条例、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的个人介绍。澳门政府还就公众关心的话题发布每日新闻。立法会提供的信息不够广泛。例如,没有公布立法议程或待审议案名录。

第4部分: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几家人权组织一般不受政府限制地开展工作,对人权问题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配合,并对他们的意见积极做出反应。

第5部分:歧视、社会虐待和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澳门居民不得受到歧视,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这一规定。此外,尽管没有禁止歧视的具体法规规定,但许多地方法律都明文禁止歧视。

妇女  

法律将强奸认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对配偶的强奸行为,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这一法律。本年度上半年,报告的强奸案件为4件。强奸并不是个普遍的问题,而警方和法院对强奸案件立即采取了行动。

政府有效执行了有关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各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都认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正日趋严重。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共收到51起家庭暴力案件,包括22起虐待配偶的事件,其中对49起提起了诉讼。

家庭暴力者将被判处1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虐待配偶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违法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8年,如果虐待导致受害人死亡,将处以5至15年徒刑。没有已报道的虐待配偶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案件的数据。

政府向受虐者提供医院治疗,医务方面的社会工作者会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介绍有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所,但是没有专门为此目的保留的设施。  

一些私营和宗教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项目,政府支持这些组织和项目并协助提供资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辅导办公室,从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及社区服务厅, 帮助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为这些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栖身之地,还就如何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提供咨询。在社会福利中心提出需要的人员可以获得家庭咨询服务。两个获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还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康复服务。

卖淫合法,而且很普遍;但淫媒和经营妓院则属于非法。尽管如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卖淫业(包括妓院)非常庞大。人们认为,大多数由中国人组织的犯罪团伙控制,而且妇女是卖淫业的主要剥削对象。

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定法律,尽管法律禁止一般骚扰,而且这种现象也并不普遍。

平等机会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观察员估计,男女之间的工资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非技术性工种。法律允许提起民事诉讼,但将自己的案件递交到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的妇女寥寥无几。法律禁止在雇用操作中基于性别或体力的歧视,并规定了对违反这些条款的雇主的惩罚措施。本年度上半年没有出现指控性歧视的案件。 

儿童  

政府通过有关保护所有居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一般立法框架,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性虐待儿童和学生、法定强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的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

5岁至15岁的所有儿童必须入学接受普通中等学校教育。公立学校和得到补贴的私立学校提供基础教育。教育署为无力支付孩子学费的家庭提供援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统之外, 专家认为仅有少数儿童因此受到影响。男童和女童在学校中比例相同。

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医疗。虐待和剥削儿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共收到1起儿童受虐待案件和91起侵犯未成年人身体完整性案件的报告。同期,警方收到3起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件的报告,没有未成年人受性虐待案件的报告。 

人口贩运

法律只禁止将人口贩卖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如有违反将处以2至15年的有期徒刑;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处置向澳门贩运人口,或非自愿的奴役的问题。如果受害者未到法定年龄,对将人口贩运出澳门的跨国犯罪,惩罚力度将加重;如果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遭贩运分子强奸,则强奸和贩运作为两种罪行分别论处。对于将人口贩运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发生在该特别行政区的人口贩运,政府制定了其他法令来起诉这些贩运分子。例如,尽管卖淫属于合法,但是有关“淫媒”的法律规定教唆、协助他人卖淫或为此提供便利,以此牟利或以此为生,属于犯罪。但对这种轻罪的惩罚较轻,而且“淫媒”法并不指认受害人。目前尚无根据现行法律调查或起诉人口贩运的报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以性奴役为目的贩运妇女的中转地和目的地。尽管绝大多数外国妇女自愿来到澳门从事卖淫工作,但也有证据表明有一些是被骗或被强迫来到澳门进行性交易。有些外国受害者被告知了错误的目的地信息,被转运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卖淫。

今年上半年,有9名妇女宣称,他们受各种托词的蒙骗被带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卖淫。当局发现,她们大多数是被强迫卖淫,因而没有处以罚款、有期徒刑,或驱逐,除非她们违反了法律,包括移民法。1月至6月间,有一起虐待妓女的投诉。澳门特区当局认为中国、俄罗斯和泰国的犯罪集团涉嫌把妇女带进澳门卖淫,到达澳门后,受害者又被转给了当地的犯罪集团。没有官员参与人口贩运的确凿报道。妓女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蒙古、俄罗斯、东欧、越南和泰国。

政府没有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制订专门的援助方案,也没有非政府组织特别关注人口贩运问题; 但是有些慈善组织为被贩运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和庇护。

9月,政府公开宣布成立一个多部门组成的“关注委员会”,专门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政府的指令还呼吁对与人口贩运相关的法律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它们符合国际标准。9月至12月间,“劝戒贩卖人口措施监督委员会”举行了三次会晤,以探索未来与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问题,包括设立一条专门举报贩卖人口案件的热线,起草一部打击贩卖人口的新法及拓展活动。

10月10日,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向行政长官简要介绍了它开展的反人口贩运活动。这个委员会是一个由25名来自政府、私营产业、法律和社会机构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负责向政府报告促进妇女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受行政长官领导。据报道,妇女事务谘询委员会在8月举行会议,研究加大力度打击人口贩运和提高公众意识的方法。11月,委员会与澳门司法警察局举行会晤,研究加大力度,打击人口贩运的方法;11月末,它还与法务局举行会晤,审查立法草案,修订澳门的反人口贩运法以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残疾人

法律规定,应为残疾人进出建筑物提供便利。澳门政府在实践中总体上执行了这些规定。没有关于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接受政府服务等方面受到歧视的报告。没有关于政府限制残疾人投票或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的报道,社会工作局主要负责协调和资助针对残疾人的政府援助项目。

其他社会虐待和歧视

没有关于社会暴力,或基于性取向或针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歧视的报道。

第6部分:劳工权利

a. 结社权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自行选择成立或加入工会或“劳工组织”,无须事先获得授权或满足额外条件,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一权利。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采用的新指南要求公务员在加入工会组织或成为劳工组织领袖前必须获得其上司的批准。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UDDM)对当地法律没有包含禁止歧视工会的明确条文表示关注。法律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家庭佣工和外来工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包括不享有结社权。在年初,已有186个登记注册的劳工组织和227个雇主联合会。没有关于加入工会工人比例的数据。

据国际工会联盟 (ITUC)称,由于大陆政府对当地工会活动的强大影响,包括直接任命澳门工会联合会 (FTU)的领导人,工会的独立性被侵蚀,对工会成员权利的保护也受到了影响。大陆政府的政策强调尽量减少工作场所的混乱;一些工会因效仿地方性的传统邻里协会推进社会和文化活动,而受到批评。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与某些本地记者称,澳门工会联合会更感兴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娱乐服务,而不是解决诸如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劳工问题。

b. 组织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但是没有对集体谈判权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然而,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对集体谈判。亲中国大陆的工会从未试图进行集体谈判。外来工人和公务员无权进行集体谈判。

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通常雇用员工不签书面劳工合同,但是对外来劳工除外(他们会签短期合同)。劳工组织报道说,雇主越来越倾向于利用临时合同来规避向工人提供诸如养老金、病假和带薪假等福利的责任。

如果工人行使罢工权利,地方法律中没有防止遭受惩罚的具体保护规定。政府认为,劳工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员工,这样就可以保护罢工员工免遭报复,但有报道称政府未能执行了这些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筑附近不得举行罢工、集会和示威等活动。此外,国际工会联盟报告说,公民如违反不得举行集会和示威的禁令将被处以有期徒刑和强迫劳动。

10月1日,大约有1000名公民参加了一次抗议政府腐败的和平示威活动,并提出诸如非法劳工涌入(他们声称非法劳工的数量约为7万人)等劳工问题。非法劳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5月1日的抗议活动中,抗议者也表示了同样的关注。

工人如认为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向劳工事务局投诉,或向同时担任申诉专员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投诉。但外来务工人员无权享受这种法律援助。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c.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对童工施加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没有关于这类做法的报告。

d. 禁止雇用童工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作许可。据报道,有些孩子通常在家庭生意或小公司干活。地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小时数,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适用。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定点检查执行法律,违法者将受到起诉。2005年,劳工事务局稽查员进行专门检查,特别旨在执行有关童工的法律。在此次检查中,稽查员走访了476家公司,其中17家公司被发现违反了童工法律,雇佣了29名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本年度还进行一次类似的检查,但检查数据在年末仍未公布。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当地劳工法规定了公平报酬的一般原则,要求遵守工资协议。除政府外包的保安和清洁工外,没有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水平。在政府的官方报纸上发表的一篇通讯规定,从9月1日起,所有的政府机构将向这些行业的员工支付最低工资,不遵守这项规定的服务提供商将被处以罚款,劳工事务局将负责处理这方面的投诉问题。这篇通讯的发表引发了一场有关最低工资是否应扩大至其他产业的大辩论。平均水平的工资可以让工人及其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

除预计的6万名外来劳工外,雇用非法外来劳工的现象也在增加。国际工会联盟认为,根据劳工法,高比例的外来劳工将降低本地居民在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方面的议价能力。

劳动立法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享受加班费、年假以及医疗和妇产保健。虽然法律规定每周应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是工人们往往为贴补过低的工资而同意加班。劳工事务局负责向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事务局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保健的规定。有关方面如不纠正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起诉。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劳工事务局稽查员进行了6142次检查,发现了3934起违法行为,罚款总额179000美元(140万澳元)。1至9月共发生了6起与工作有关的死亡事件。虽然法律规定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没有明确条款保护在危险条件下拒绝工作雇员的继续受雇的权利。根据政府统计, 外来劳工约占澳门劳动力的26%, 其中大部份来自中国大陆和东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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