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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登记

收养

 

下面是一份向有意收养中国儿童,并为这名儿童申请赴美移民签证的美国公民提供的指南。收养过程花费昂贵,且费时、费力,涉及中美两国复杂的法律要求。中国当局和美国领事馆官员都会对收养事件逐一慎重考虑,从而确保符合两国法律,以保护准收养人、生身父/母和儿童。强烈鼓励对此有意的美国公民在制订收养协议前,同驻广州和北京的美国领事官员联系,以确保遵循适当的程序,为大使馆/领事馆向这名儿童签发美国移民签证创造条件。

 

可收养的儿童

 

收养人只能通过中国负责国际收养事务的中央机构——中国收养中心(CCAA)办理儿童收养事宜。准收养人已委托持证的美国收养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已在CCAA备案)提交完整申请的,中国收养中心将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寻找适合收养的儿童。

 


最近美国的移民签证统计数据反映了向孤儿签发签证的下列趋向。IR-3 = 向在国外收养的中国孤儿签发的移民签证,IR-4 = 向在美国收养的中国孤儿签发的移民签证:

 

1996 IR-3 签证:2, 901, IR-4 签证:432
1997 IR-3 签证:3, 242, IR-4 签证:355
1998 IR-3 签证:3, 766, IR-4 签证:440
1999 IR-3 签证:3, 688, IR-4 签证:413
2000 IR-3 签证:4, 520, IR-4 签证:533

 

中国的收养管理机构

 

在中国负责收养事务的政府机构是民政部,具体办理的单位是中国收养中心(CCAA

 

中国收养中心(CCAA
地址:中国北京宣武区白广路7号,邮编100053
电话:(010 6357-5785
传真: 010 6357-5786
电子信箱: mail@ccaa.cn

 

有关中国收养儿童方面的信息,请使用相应的浏览窗口。

 

只有在中国完全完成的收养才会获得批准。不可能在美国获得收养中国儿童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可以收养哪些儿童,可以接受哪些收养人有明确规定。网站中对这些限定条件做了讨论。

 


建议准收养人对计划委托的收养代理机构或中介进行充分调查。对于驻美国的代理机构,建议准收养人与机构所在州的优良企业联盟(BBB)及联邦卫生及家庭服务部的特许机构联络。

 

请注意:中国当局对外国实体的介入非常敏感。在中国收养问题也属敏感问题。因此,建议拟从中国收养儿童的人行动要谨慎、得体。外国收养者大张旗鼓的收养行为如引发了公众对收养问题的关注,该国国民可能会失去部分甚至完全丧失收养中国儿童的机会。

 

免责声明:本文提供的有关各国具体法律要求的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在具体情况下未必准确无误。涉及具体外国法律解释的问题,应咨询外国法律顾问。这些信息依据的是19931113日生效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24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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