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年龄及民事要求
中国收养文件要求
有意收养中国儿童的外籍人士必须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建议携带多份经过公证的文件复印件前往中国。
- 收养申请书
- 出生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
-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家庭情况报告;
- 收养人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 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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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每个收养申请人还须提交正面照片两张及家庭生活照片若干张。*
除了收养代理机构提交CCAA
审批的一揽子文件外,你自己还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书和批准文件。
- 收养人经过认证和验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 收养人经过认证和验证的婚姻证明及以前婚姻终止(经过认证的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证书复印件)的证明复印件
- 由医生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的收养人体检证明,证明要经过验证
- 收养人无子女并且没有收养其他儿童的声明(经过公证和验证)
- 不育的医疗证明(如此种情况存在)(由医生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并经过验证) 注意:不能生育不再作为在中国收养儿童的要求
- 当地警方出具的收养人表现良好的证明,证明需经过公证或加盖警方公章后验证。中央情报局的报告可以代替当地警方的记录。这有别于申请过程中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所做的中央情报局记录核查。只要将两套指纹、一张18美元的汇票、你的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社会保险号码及说明情况的申请信寄送到下列地址,就可以申请到一份中央情报局记录证明,地址是: FBI ID Division, Room 10104, Washington, DC 20537-9700。中央情报局出具的证明同样需要经过验证。
-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就业和薪水证明
- 两封经过公证和验证的推荐书
- 经过认证和验证的财产信托书复印件(如果适应)
- 由获得授权和许可的社会代理机构出具的家庭调查报告,报告需要经过认证和验证
- 经过公证/认证和验证的银行单据
-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仅配偶一方来华)。已婚夫妇如果只有一方来华,中国法律要求来华的一方携带公证过并经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馆验证的委托书。
- 愿意收养的家信,说明收养人愿意收养这名儿童,家信要经过公证和验证
-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I-171H 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翻译要求
为收养申请准备的所有文件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只要支付200
美元的费用,CCAA
就会提供翻译服务。如果译文随申请提交,译者必须在公证员前声明,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公证员的印章必须经过验证。
验证要求
所有外国(美国)文件必须经过验证才能在中国使用。请记住,文件验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签发机关的有效性。有些文件曾被退回,原因是文件的印章不对。如,译者的宣誓书只能证明译者的身份和署名,但不能证明译件的有效性,根据中国法律这份证明不充分。同样,公证员不能对民事文件(如出生或结婚记录)的内容做出法律保证。公证的真实复印件不是经验证属实的民事记录复印件。必须从保存原始记录的人口统计局获取经认证的复印件。
通常,美国的民事记录,如出生、死亡及结婚证明必须加盖签发机关的公章,在所在州首府由本州州务卿验证,然后由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及中国驻美大使馆/
领事馆依次验证。同所在州辖区的中国驻美领事馆核实该领事馆可认证什么样的印章和签字。如果该领事馆对当地签发机构有存档记录,可能会省去某些步骤。
纳税申报单、医疗记录和警方证明同样需要经过验证,首先由美国公证员和相应签发机关加盖印章。公证员的印章需要由公证员执业所在县的书记官和类似负责机构验证。随后文件依次交由本州州务卿(在你所在州的首府)、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及中国大使馆/领事馆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