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团改革选举人团的几种方案 Zoe Baird
如果美国总统选举是以直接选举而不是以选举人团选出,有时会有不同的结果。历史上,每逢这种情况发生时,就出现废止选举人团或改革选举人团运作的呼声。本文叙述的是那些认为选举人团应进行改革的人们提出的一些建议。
改革选举人团和美国总统选举的几种方案:
按相对多数规则的直接选举:
这一方法要求每人投给自己选定的候选人一票。在全国范围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取胜,无论该候选人是否获得绝对多数票。这种方案要靠修正宪法才能执行,因而必须获得国会 (Congress) 2/3议员和3/4州的支持。这种方案将废除选举人团。
这种投票方法会更准确地反映全国民众的意志。统计表明,当自己的一票更有机会起作用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参加投票。由于每张选票对决出胜者的总票数都有影响,直接选举将消除选举人团造成的没有竞争的“胜者全得”的“一统天下”;这种“一统天下”实质上削弱了人民投的票。直接的普选简单、大众化,并能根除 “不忠实的选举人”背叛他们的政党和不公正地否定千万选民们投的票这种可能出现的弊病。
然而,直接选举不会消除两党制度的稳固地位,也不能消除将小党和独立候选人视为“拆台者” (spoiler) 的看法。在旗鼓相当的竞选中,投票给小党候选人或许会得到与现行制度下的同样结果。而且,得票接近的选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重新计算选票,而不是在有争议的州。最终结果也要收到缺席选票和计数后方可决定,这样的选举进程将会长得多。要将这种选举制度作为宪法修正案通过将会非常困难。
还可能会有候选人得不到绝对多数票 (>50%) 的窘境。有些人认为相对多数即可,然而,如果有3个或更多的人竞选,这个相对多数很可能低于35%。目前的制度是,如果选举人团无法决出多数票,则交由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做出选举总统的决定,无论人口多少,每州有一票表决权。譬如,即使加利福尼亚州 (California) 的人口比怀俄明州 (Wyoming) 大70倍,它们的表决权是一样的。副总统则由参议院 (Senate) 选举产生。出现这种情况时,选民就丧失所有投票权。假设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数党分别是不同的大党,总统和副总统也就可能归属不同的大党。在选举人团投票选举和直接选举中,一个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获得数量可观的选票时,可能出现非多数票胜者。在直接选举情况下,第三党的候选人有可能在胜负难解的竞选中获得足够的选票而使两大党所获票数低于50%,从而使众议院有很大的机会来控制选举。
有些人建议为选举规定得票起点,如40%或者50%,以避免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妇女选民联盟 (League of Women Voters) 支持得票起点为40%的直接选举。这较低的起点更有可能决出胜者,但无法保证胜者赢得了多数人的支持。许多人建议的另一种办法是,没有候选人获得50% (或其他确定的起点) 选票时,在得票最高的两个候选人间进行第二轮决选 (runoff)。这种选举意在产生一位有多数人支持的胜者。
得票起点为50%的两轮决选:
这一制度与纯粹的普选相似,每个选民投票选举一名候选人,选票不以州而是全国为基础进行计数。最大的差别在于当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超过50%)时就进行第二轮决选。在这轮选举中,候选人减至得票最高的两人。得克萨斯州 (Texas)、阿肯色州 (Arkansas)、阿拉巴马州 (Alabama)、密西西比州 (Mississippi)、南达科他州 (South Dakota)、南卡罗来纳州 (South Carolina)、佐治亚州 (Georgia) 和俄克拉何马州 (Oklahoma) 已在地方和州选举中采用这种选举方式。
这种方式避免了选定一名没有获得多数支持的候选人,从而克服了纯粹普选的最大缺陷。这种方法还消除了无党派预选可能造成的不良妥协,这种预选经常被用以压缩市长竞选人数。决选还使选民在第一轮投票中显示他们真正的选择,而不牺牲支持两党之一的候选人的机会,并给与独立候选人更多赢得支持的机会。此外,这种方式排除了众议院插手选举的可能性。
然而,两轮决选花费会很大,几乎将选举的费用翻一番。此外,对选民来说也不方便,参加第二轮决选的人数往往会更少,因而无法充分体现全民的代表性。它还会拖延最终结果,增加了从一开始投票到宣布胜者的时间。这一拖延将迫使幸存的候选人在两次选举之间继续竞选。当两名以上的候选人都有广泛的支持时,便取决于如何选定参加第二轮决选的候选人,否则实际支持和投票结果就有可能不一致。这一现象就发生在2002年的法国总统大选中。支持中间偏自由派政党的选民在第一轮选举中将选票分投给众多的候选人。这种选票分散使极端保守派的让-马利.勒庞以不到17%的得票轻松进入第二轮决选。
旧金山 (San Francisco) 原先实行的是两轮决选制,最近采用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1 (instant runoff voting) ,两轮选举同时进行。其他一些选区和州也在酝酿通过立法以单一的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取代两轮决选。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解决了许多直接选举和费用高昂的两轮决选出现的问题,同时保留了它们胜于选举人团的优点。
得票起点为40%的两轮决选:
这种方法完全像上述的两轮决选一样,只不过要求胜者获得40%的选票,而不是50%。如果不止一人得票超过40%的选票,得票最多的即为胜者。这种制度往往试图消除费用高昂的两轮决选,同时维持候选人必须达到的最低得票起点。至今只有一次总统大选中,未能获得普选40%多数票的候选人当上总统。如果独立候选人或第三党候选人单独或共同在得票接近的竞选中获得21%以上的选票,这种方法就很容易导致第二轮决选。考虑到1992年大选中罗斯·佩罗 (Ross Perot) 获得的19%选票和像约翰·麦凯恩 (John McCain) 那样独立不羁的人相当受欢迎的情况,这种局面并非不可能在将来出现。除此之外,这种方法与得票起点为50%的两轮决选制利弊相当。妇女选民联盟支持得票起点为40%的直接选举和两轮决选制。
根据普选加票的选举人团制度
历史学家小亚瑟·施莱辛格 (Arthur Schlesinger Jr.) 提出的这个想法保留了目前选举人团制度,但给与普选的胜者额外的选举人票。施莱辛格建议的额外选举人票的数量为102张,每州两张,加上华盛顿特区 (Washington, D.C.) 两张。这102张额外选举人票几乎能保证普选中的胜者将是全面的赢家。这种方法形式上保持了选举人团制度,但它几乎消除了选举人团通过分配选举人票而给与州的不均衡权力。
然而,将上述102张选票的数目减少仍能在普选和现有的选举人团制度之间得到任何想要的比例。少一些票数仍对在全国范围获得最大支持的人有利,而并不消除按地区支持率分配选举人票的规定。因为在决定确切票数上很难达成一致,所以这项提案难以通过。
虽然这种方法没有消除对作为“拆台者”的第三党参与的担心,但会鼓励人们在力量悬殊的州进行竞选和投票以赢得普选选票。譬如,在2000年大选中,民主党竞选人阿尔·戈尔 (Al Gore) 就没有必要在得克萨斯州竞选,因为在“胜者全得”的情况下,乔治·布什 (George Bush) 保守的家乡州显然会使共和党赢得多数票。但是,如果普选票会影响选举结果,住在得克萨斯州的民主党人就会有更大的积极性去投票站投票。这种情形对在力量悬殊的那些州的所有小党都一样。
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
这种方法曾以好几种不同的议案提出。一种受欢迎的方法是将各州的选举人票数按所得普选票的百分比分配。这样的话,在一个特定的州里赢得45%普选选票的候选人将获得该州45%的选举人选票,而不是目前的零选举人票。目前,有几种分配这些选举人票的建议。
有一种建议是维持选举人团的现有结构,但根据各政党在各州得到支持的比例指定选举人。这样做有困难,因为难得能将整数的选举人按各党的百分比均匀分配。
另一种建议是保留选举人团这种做法,保持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但将选票计算为普选的百分比,而并非由各个选举人投票。这将排除 “不忠实的选举人” 投票时背弃自己政党这一潜在问题。但这引发一个问题:计数选举人选票时,舍入到什么程度。有些人建议以系数10或100增加选举人选票来减少误差。这种方法将保留目前选举人团实行的同样的代表比例并且还简化了舍入程序。其他人建议舍入到整票、1/10票和小数点后不同的位数等等。
要在全国全面通过这种方法有难度,最可能的是逐州通过。在这个过程中,或在有些州最终并不采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一个政党可能不公正地受益。如果有些州分配它们的选举人选票,而其他州仍然将全部选举人选票给与多数党,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发生。
这种方法将大幅度提高每州个人投票的代表性,并会促使候选人在所有州进行竞选活动,而不仅仅只在可以竞夺的州。虽然最好总是得到多数票,但候选人仍能通过提高全国各地不论少数还是多数的支持率来获得选举人的选票。
第三党仍然可能成为“拆台者”,甚至比今天有过之而不及。譬如,在马萨诸塞州 (Massachusetts), 选票分布的比例约为65/35,倾向于民主党。在2000年大选中,6%的选民选拉尔夫.纳德2 (Ralph Nader),60%的选民选阿尔.戈尔。在那次选举中,选举人的选票全都归阿尔.戈尔所得。若在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制度下,戈尔则只能得到他应得的份额。对保证选举代表性所需最低得票起点的具体细节有各种提法,若要实行按比例分配选票的方法,阐明细节至关重要。
虽然这种方法比现行的制度更具代表性,但它并不会改变目前通过选举人团实行的不成比例的代表权。选举人团的初衷是给与小州更多的权力,使它们不受大州的支配。目前建议的按比例分配选举人选票的方法并不会改变这种代表权比例的不一致。鉴于要通过立法剥夺小州不成比例的投票权会有困难(因为至少须获得一些小州的支持),在目前的制度中实行这种方法就较容易。取决于立法的细节和措辞,它有可能在无须宪法修正案的情况下得以通过。
国会选区方法
经常会与按比例分配法混淆的一种相似方法是按区划分选举人选票。目前,每个州,无论大小,有两张选举人票代表全州,再加上州内每个国会选区各有一张选举人票。与目前将所有选举人选票给全州性多数票获得者的做法不同,这个方法只给全州性胜者两张全州性选票,而将其余的选票给与各个国会选区的多数票获得者。缅因州 (Maine) 自1972年和内布拉斯加州 (Nebraska) 自1996年就已经这样实行了,但是它们在不同的国会选区或全州都未曾有过不同的胜者。因此,这两州都从没有分配过它们的选举人选票。
这种方法并没有解决选举人团存在的不成比例的问题。利用国会选区来决定每个选举人还会导致更加注重如何划分选区 ? 这本来就已经是当今政治上的热门话题。绝大多数的选区是作为两大党的“安全地带”划分的,若把它们用于总统选举则将大大提高重新划分选区的利害关系。由于这些“安全地带”都有强大的一党多数,真正势均力敌的选区十分罕见。
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
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可以两种方式用于总统选举:通过没有选举人团的直接、全国性选举,或有选举人团并以州为基础的选举。直接选举的方法就像前文所述的普选一样,只是选民(在选票上对候选人)依支持程度排序,而不是只标选一名候选人。在全国实行这一方法需要一项宪法修正案,因而获得通过就有难度,因为它需要小州的批准,而它们目前享有选举人团所给与的不按比例的投票权。不过,如果修正案通过的话,全国范围的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制就有可能解决许多目前由选举人团以及其他一些选举制度带来的难题。它将使第三党和独立候选人不再被冠以“拆台者”并能产生一个获得多数票的全国性胜者。
在逐州基础上进行的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将确保州选举人选票选出的胜者获得该州(普选)的多数票。各州所投的选举人票数量将不改变。各个州可在没有宪法修正案的情况下采用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它与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不同, 如果后者仅在个别州执行,会造成不公平,而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如果仅在个别州执行,则不会产生负面后果。各州仍将以“胜者全得”的方式指定选举人,但实行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的州将保证其胜者得到多数选民的认可。虽然各州的胜者将获得多数选票,但各州仍然像目前一样享有不按比例的投票权。
通过在某一公职竞选中容许多个候选人并确保“拆台者”效应不致造成不民主的结果,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使选民有更好的选择和更多的选民参加投票。它还使所有选民能投票给他们中意的候选人,而不必担心给他们最不喜欢的候选人帮了忙。该制度还确保胜者享有真正来自多数选民的支持。第三党可培养和吸引实际上在信念上已代表本应归属它的选民,因为如果票上的第二或第三选择是个主流候选人,选民就不会担心选票流向“拆台者”。相对多数选举制不能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以推动广泛参与的公正选举,而传统的两轮决选制又使纳税人的负担沉重,而且选民投票率经常很低。
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纠正了相对多数选举制和两轮决选制的缺陷 — 它们是美国最广泛采用的两种选举制度。美国大多数选举采用相对多数选举制,当有不止两位公职竞选人时 — 总统大选总是如此 — 候选人可在没有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情况下胜出。与此相反,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在选出一个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同时,选民仍能支持一个不属两大党的候选人。
在进行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选举时,选民将候选人排列为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三选择、第四选择等。如果在第一次计数时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便按选民选票上的排列顺序进行一系列的计数。得第一选择票最少的候选人被淘汰。所有选票重新排列,每张选票算做选民投给其所中意的而且未被淘汰的候选人的一票。选择被淘汰的候选人为其第一选择的选民现在改为支持他们的第二选择 — 就好像他们在传统的两轮决选中投票一样 — 但其他选民继续支持他们的第一选择。这一程序继续下去直至一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
在排序人数多少上,选民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 — 按个人的喜欢程度依次将候选人排位。选民们有充分的积极性将选票投给所喜欢的候选人,而不是“两恶相权取其轻”,因为即使他们的第一选择被淘汰了,他们的选票依然能选出一位胜者。此外,选民完全有理由想排列多少候选人就排列多少,由于选民排位在后的候选人永远无助于击败排位前列的候选人,而这种击败的情况在采用加分排位方法时则会发生。
在2000年总统大选中,有10个州以低于50%的选举人票决出胜者,6个州选阿尔.戈尔(44张选举人票),4个州选乔治.布什(54张选举人票)。若用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则能确保那些州中每个州的选举人都代表人民的真正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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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选式选择排序投票: 这是伊朗和澳洲施行的投票制度。在这个制度中,选民可以在选票中选出心目中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顺位。在第一轮中只计算第一顺位的选票,假使无任何一位赢得大部分选票,此时先淘汰选票最少者,而那些第一顺位选择被淘汰候选人的选票自动以第二顺位加分计算。 — 译者
- 拉尔夫·纳德:(1934 - ),作家与律师,绿党成员,以捍卫消费者权益而著称。曾于1996年和2000年以绿党候选人身份参加总统竞选。— 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