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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选举人团令人担心的几点

许多观察人士认为选举人团给我们的政治制度带来复杂的因素和潜在的问题。一如本文列举的一些最普遍担心所示,它们主要围绕着公正问题和对选举人会不忠实地投票的担忧。

许多观察家认为选举人团 (electoral college) 使我们的政治制度复杂化并带来潜在的问题。他们担心的几点是:

各州不成比例的投票权

选举人团给予各州不成比例的投票权,照顾小州,使其人均享有有更多的选举人票。

譬如,怀俄明州 (Wyoming) 平均每名选民的选举人票几乎为得克萨斯州 (Texas) 的4倍。这是因为怀俄明州人口49.3782万,有3名选举人,而得克萨斯州人口超过两千万,却只有32名选举人。用人口除以选举人数量,我们可以看到在怀俄明州每16.5万人有一名选举人,而在得克萨斯州,则每65.25万人才有一名选举人。

给予小州额外的权力是为了防止政治人物只专注影响大州的重大议题。人们担心的是,没有这种权力,政治人物会只注重大州和主要城市。

“胜者全得”的方法来分配选举人票

选举团制度照顾小州,使其享有不成比例的投票权。该制度的推崇者说,这种不平衡的权力迫使政治人物关注小州,否则它们会被忽视。

尽管有此愿望,选举人团并没有起到鼓励政治人物在每个州竞选的作用。

有些州依然被排除在竞选之 猓徽庑┲莶灰?定因为是小州,而是因为这些州被视为没有竞争的必要。

既然选举团制度以“胜者”的方法分配各州的选举人票(缅因州[Maine]和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除外),竞选人也就没有理由在一个已经偏向他们或他们的对手的州竞选了。

譬如,民主党候选人就没有多少热情在得克萨斯那样铁杆共和党的州花费时间,即使也有许多民主党人居住在该州。反之亦然,共和党候选人也没有多少热情在马萨诸塞 (Massachusetts) 那样铁杆民主党的州竞选,尤其是当他们知道像佛罗里达 (Florida) 和密歇根 (Michigan) 那样的州还可一决胜负时。

“胜者”的规则还导致一党称雄的州选民投票率低下,因为少数人的选票将被多数所压倒,如果胜者独揽所有选举人票,即使投了票也等于“不算”。

不受法律约束的选举人

有24个州的选举人不受法律约束非得把票投给他们被指派去投的那个候选人。

在另外26个州,选举人虽受到法律或保证的约束,他们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被撤换。 有些州仅仅课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起诉。

这种不一致会在我们的选举人制度中引起矛盾。将近一半的州的选举人可以无视所在州的公众意志而自行决定投票。

建国时,设置选举团是防止民众做出“无知的”决定。开国元勋们对易被左右的公众舆论有顾虑,便设计了选举人团防范容易动摇的公众。

而在当代,就没有理由将选举的责任指定给一组选举人。选举人按他或她的个人意愿而非人民的意愿投票,这会侵犯和已经侵犯了数以万计选民的意愿。

自选举人团制度建立以来,已有156名选举人没有将选票投给他们被指派去投的候选人。

众议院可选择总统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选举人的多数票,将由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投票选举总统。这容易导致纯粹的党派斗争,而不是力图发现哪位是公民真正喜欢的候选人。

如果一个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获得某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这样的事就有可能发生。倘若两位候选人各获269选举人票,这也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民就失去了选择他们的总统的能力。

在同样情况下,副总统将由参议院 (Senate) 选举产生。

如果两院代表了不同的多数派,总统和副总统亦将如此。这种在总统层面的潜在对立不利于国家或政府的稳定。

事实上,我们国家过去总是将副总统的职位给予得票第二的总统候选人。这种做法于1804年中止,因政府意识到意见分歧的总统和副总统带来管理上的问题,并有可能成为推翻总统的理由,从而使另一政党控制白宫 (White House)。

强制实行两党制

选举人团无意中强制实行了两党制,第三党参与竞选必然被冠以“拆台者”(spoiler)。

由于大多数州根据“胜者全得”的方法分配选举人票,如果看上去没有得到两大党之一的支持,小党就没有机会获得支持。

选民投票时经常“两害相权取其轻”(lesser of the two evils),而不是投票给他们真正认为能干得最出色的候选人。

几乎没有人会支持一个从不会获胜的政党,尤其是如果他们支持该党反而有可能使他们最不喜欢的竞选人掌权(如2000年内德 (Nader) /戈尔 (Gore) 和1992年佩罗 (Perot) /布什 (Bush) 支持者所经历的)。

未获得普选多数票而当选总统

由于候选人只要在任何一州未能赢得普选多数票,便丧失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因此有的候选人按全国计算没有赢得普选的多数票却可以赢得选举人团的支持。

自选举人团制度建立以来,这种情况发生过16次。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在上述每次选举中,一半以上的选民没有选举当选的候选人。

在这么一种“胜者全得”的制度下,不可能得知哪位候选人是人们真正要选的,在势均力敌的竞选中尤其如此。◇


版权所有2004年,Center for Voting and Democracy。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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