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奉为神圣,它们也是美国生活方式的特征。新闻出版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在公开的、公众参与的、有时是混乱的辩论中,美国人毫不迟疑地行使言论自由。如本文所示,宪法赋予平民百姓甚至青少年,以及强大的传媒组织这些权利。在这些权利受到非难时,国家的最高法院便出面,确保权利受到保护。 对于美国的许多青少年来说,步入青春期往往是困难的一段时光。无论问题大小,他们思想活跃,持有己见。但是,他们被认为乳嗅未干,其意见未受认真对待。
玛丽·贝思·廷克(Mary Beth Tinker)是艾奥瓦州得梅因市(Des Moines,Iowa)的一名13岁的学生。1965年她听到参议员罗伯特·F·肯尼迪(Robert F. Kennedy)的演讲,其中建议美国人佩戴黑布,以表示抗议越南战争和支持圣诞节休战建议。玛丽·贝思和在该市不同学校里的几个朋友决定在那个星期后几天佩戴黑布去上学。她知道她这样做有被学校停学的危险。教育委员会在两天前以投票方式决定,佩戴黑布的学生必须停学,理由是“产生混乱的影响”。玛丽·贝思的代数老师曾警告学生,只要戴黑布来上课就会被开除。
1965年12月16日,决心已下的玛丽.贝思和其他几所学校的学生戴上了黑布。下午,她一上代数课就被叫到校长办公室,立即受到停学处分。
玛丽·贝思和其他的学生对抗此项政策而提起诉讼,指控停学违反了保证“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学生们在初审法院败诉。法官裁决关于佩戴的政策是合理的,其目的在于防止有的学生不同意玛丽·贝思和她的朋友的立场,使教室陷于混乱。
3年后,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审理这个案件。这回学生们胜诉了。
最高法院在廷克诉得梅因校区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的判决书中指出,“学生或教师踏入学校大门时均不丧失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但是,最高法院称,必须“根据学校环境的特点”,小心谨慎地运用这些权利。
法院维护学生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裁定学校管理者“试图处罚以被动无声方式发表见解未引起任何混乱或骚动(的学生)。背离不容置疑的学校制度的任何行为可造成混乱。发表偏离大多数人见解的任何言论可导致恐惧。在教室、餐厅或校园里发表与另一人观点不同的任何话,可能引起争论,或造成混乱。但是,我国的《宪法》规定,我们必须冒这样的风险。我们的历史也表明,这种有危险的自由-这样的开放-是我们国家的力量、人民的独立和活力的基础,他们成长和生活在这个往往争论不休、相对宽容的社会里。”
最高法院进一步陈述:“在我们的制度里,不应将学生视为生活在封闭式空间仅接受国家决定传播的观点的人。他们不应仅限于表达官方认可的意见……学生有权利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
看起来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佩戴黑布而被停学的五个学生引起的这场小小争论,竟产生了如此重大的影响,国家的最高法院裁定有必要审查这个问题,并应依照国家的根本大法《美国宪法》予以解决。在这场年轻学生与学校管理者的斗争中,学生们享有美国两家主要报纸《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和《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享有的相同的言论自由。当时,联邦政府力图阻止报纸发表关于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机密报告,即后来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两家报纸得到了一名前政府雇员提供的报告的副本。同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发表根据该报告撰写的文章。政府获悉此事后,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请求法院下令阻止发表报告,该部的请求获准。政府并未指控报纸准备泄露军事秘密。相反,政府主张自己应该是国家安全需求的惟一评判者,并应该获得法院适当的指令,以实施该主张。
两家报纸声称,宪法保证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着不能进行新闻检查。报纸还争辩说,政府只不过是力图阻止反战活动分子从文件的信息中获益,那些信息与其说军事机密度高,不如说是令政府狼狈不堪。
6月30日,在《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两报的裁决。随后,报纸发表了越战文件。法院裁决,总统说文件的发表会破坏国家安全,理由不充分。法院认为《宪法》的“重要的推论”是反对干预新闻出版自由。尽管政府有可能使法院相信报纸发表机密文件将产生可怕的后果,但是,政府未能证明此案例会产生那样的后果。
廷克案和《纽约时报》案所证实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使得美国人民能够参与任何形式的辩论。该修正案的措词看上去简单易懂:“国会不得制定……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1868年对《宪法》加以补充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被解释为对从国会到地方政府的每一个政府机构的言论自由均得到保护。同任何其他权利相比,畅所欲言的权利或许更值得珍视。美国人毫不迟疑地批评政府官员,不论他身居总统要职,或像垃圾收集员那样普通。他们研究和评论每个可以想得到的问题而不惧怕政府的报复。
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指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于一项原则作出的重大承诺,即关于社会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
《宪法》同意对政府高级官员进行批评,原因是如已故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所说,“人民若因批评政府、政府行为或政府官员而蒙受身体上的痛苦或经济上的损失,这个国家便不可能生存在自由之中。”
美国承诺言论自由可追溯到殖民时代,即美国取得独立和制定宪法之前。1735年,纽约出版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 受审,因为他“发表虚伪不实、诽谤中伤和煽动性的文字......,令国王在纽约的直接代表受到极大的不公正的诽谤。”曾格所做的无非是发表了抨击(殖民地)英国总督的文章,指控他腐败无能。
根据当时的诽谤法,曾格被判有罪。但是,他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成功地吁请陪审团确认曾格的指控属实,为那些讲实话、写事实的人大力伸张正义。“有人伤害和压迫属下的臣民,使其不堪其苦,怨声载道,”汉密尔顿对陪审团说。“进而又把臣民的抱怨,作为进一步压迫和起诉的根据。”
汉密尔顿请陪审团搁置对曾格个人的指控,而考虑他们面临一个更重大的问题:“陪审团的先生们,提交给法院和你们裁决的问题并非是个小问题,也并非是个个人问题。你们正在审判的不是一个可怜的出版商的案件,也不单是纽约的案件,不是!......它涉及最高尚的事业,是自由的事业。”
汉密尔顿对曾格的成功辩护,为美国创建持续至今不受约束、自由的新闻业奠定了基础。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得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18年写道:“思想的自由交流,是达到理想的终极之善的较好方法,对真理的最好的检验是思想的威力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然而,这是我们的《宪法》的理论基础。”
通过发表意见,个人可自由地利用理性和逻辑去争取支持者。有时发表的意见可能是无理性、不合逻辑的。但是,《宪法》规定,对意见的判断不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允许发表意见,以便人们判断是非。
包括开国元勋和后来的总统,如乔治·华盛顿 (George Washington)和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这样令人尊崇的所有政界人士,均品尝过新闻界抨击的痛苦。在美国宪政中,新闻界占有特别的位置,它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公开他们的失误,以便选民更好地评判他们。尽管杰斐逊受到过18世纪和19世纪初新闻界的“虐待”,他对新闻界的重要性仍深信不疑。他在1802年写道:“如若由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拥有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应该拥有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
第一条修正案中保证的新闻自由,在民主社会中起着监督者的作用:给予人民需要的信息,使他们在选举赞成人民支持的政策的政府官员时,作出独立的判断。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和曾任美国第4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写道:“一个民选政府,若没有民间信息,或获取此种信息的手段,这个政府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或许是二者的序幕罢了。”因此,新闻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使人民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最高法院在五角大楼文件一案中反对新闻检查的重要推断,保护的不仅仅是新闻界。在批准(由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到20世纪交流的多样性。广播、电视和计算机化的交流,远远超出了1791年《宪法》补充第一条修正案时,人们所具有的最丰富的想象力。但是,新闻自由的概念适用于所有这些交流形式。广播电台业主拥有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但由于频谱限制,人们无法同等地接触广播媒体,广播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同于出版或口头交流的言论自由权利。广播电台业主被视为电波的公众受托人,因此必须为公众服务,譬如要播放一定数量的新闻和公众问题的节目。
言论自由也显示,当公民协力时,他们能对政府的施政方向施加最大的影响。深谙这一点的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确保人民享有和平集会及向政府申冤,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的权利。要求申冤的权利可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以及贵族在英格兰的兰尼米德(Runnymede, England)与国王对峙,迫使英王约翰签署1215年的大宪章 (Magna Carta) 的历史。
集会和请愿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美国人利用这些权利,努力废除奴隶制,并使妇女也享有选举权。在民主社会中,无视人民通过集会和请愿表达的意愿的政府官员咎由自取。对人们的意愿无反应的当选官员会发现自己被别人取而代之。
在言论自由的规定中,也有结社自由的宪法依据。虽无明确规定,但结社自由被视为第一条修正案需要保护的内容。如果人们不能相互结社,如果他们不能组成联盟或组织,他们就无法在改变政府政策的共同事业中团结一致。法院承认的结社自由允许人民聚会,并阻止政府禁止人们参加组织,阻止政府干涉组织的内部事务。
言论自由作为一个抽象概念,一直易于被人们接受。几乎没有人主张实行正规的检查制度。但是,当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信息令人憎恶,或带侮辱性,或令人窘迫、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开始影响其他人的权利的时候,言论自由就成了非常难以裁定的权利了。
正是这些棘手的案例会被提交法院,人们期待法院对于言论到底可以有多大的自由作出明智的裁决。《宪法》提供的保护和美国享有的自由传统,使得公众能够大胆公开发表意见。《宪法》和自由的传统足够强大,能保护《纽约时报》和艾奥瓦州名叫玛丽·贝思·廷克的13岁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