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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杂志 交流档案 0501&02 0503 宗教自由报告

如是说缘何需要肯定性行动- Paul Butler 访谈录

 

肯定性行动1试图通过优待某些少数族裔群体,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却引起来自四面八方的争议。保罗.巴特勒(Paul Butler) 是美国首都华盛顿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法律学副教授。他在访谈中为采取肯定性行动辩护,据理反对将“肤色色盲”作为有价值的目标,并就种族主义问题做了生动的论述。

巴特勒曾就职于美国司法部公共廉正处(U.S. Justice Department's Public Integrity Section),公诉过一些公职人员,其中有一名国会议员,几名执法官员和许多联邦机构雇员。他是耶鲁学院(Yale College)和哈佛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的荣誉毕业生。

问:巴特勒教授,你认为政府将种族作为法律和政策的评判标准, 法律上、道德上和逻辑上允许吗?

答:非但允许,而且合乎需要,也是有价值的。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已明确表示,用种族作为评判标准有时不失为有益的公共政策,但并非总是如此,我的看法也一样。

问:能不能举例说明什么时候不允许呢?

答:我不认为,在美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政府利用种族的做法是OK的。美国过去的种族歧视法规(Jim Crow statutes)构成了美国式的种族隔离,如只收黑人和只收白人的学校,以及黑人专用和白人专用的饮水器等等。这显然是一种不能允许的利用种族的做法。

问:除肯定性行动外,法律在哪些方面利用了种族呢?

答:举两个例子:在美国大多数司法管辖内,完全允许警方在确定某人是否有犯罪嫌疑时考虑种族因素,并用种族犯罪倾向来对照:“嗯,如果那家伙是个黑人,那么他更可能是一名毒品走私贩子。” 另一个完全允许利用种族的例子是和监狱当局有关。如果典狱长出于严明纪律或其他管理方面的原因而作出决定,需要把关押的黑人、墨西哥裔美国人、白人分开,那么这是完全允许的。目前,这些做法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尽管对此可能颇有争议。问:在种族优待问题上,你想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呢?

答:我在自己的著作中阐述了3个不同的目标。一是就过去的歧视行为作出补偿。这就是说,让少数族裔,这里我考虑的主要是非洲裔美国人和土著美洲人,享有他们应有的地位,就像种族歧视从来没有发生过那样。在法律上,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补救方法。当某人受到伤害或者他的权力在不是他本人过错的情况下被以某种方式剥夺,那么,负责地运用法律的方法是,使他享有他在没有受到伤害前的那种应有的地位上。这是肯定性行动的一个目标--对非洲裔美国人因奴隶制和美国的种族隔离而受到的无法想象的伤害进行补偿。

第二个目标是对现行的歧视做法进行补偿,以实现机会均等。在美国,对某些群体极为偏袒,只有积极鼓励提高其他群体的地位才能矫正。尤其是在美国,对白人的偏袒已经根深蒂固,为了使非洲裔美国人得到平等机会,必须积极地关照他们。

第三个目标是多样化,这也是克林顿总统的目标,因为他说,他想有一个看上去更像美国的内阁。肯定性行动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多样化的环境。在美国,我们至少在口头上把它称作是值得向往的东西,因为我们知道,多样化是我们力量的源泉。

现在,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我们看到的是,一旦不考虑种族差异,处理事务时一旦采取貌似“肤色色盲”的做法,后果往往是出现多样化不够或成效不尽如人意的局面。问:理查德.罗德里格斯(Richard Rodriguez)在其回忆录《回忆的饥谨》(Hunger of Memory)中提及他博士生毕业时的经历。由于他是拉美裔美国人,成了受宠阶层中的一员,因而有许多好的就业机会,而他班上与他资格相似的其他白人同学,要么没得到机会,要么是差得多的工作。这是以种族为基础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所造成的一种扭曲。

答:这是那些反对公平优待的人提出的一种典型的耻辱论。他们说,肯定性行动使非洲裔美国人或白人妇女,或任何受益者感到耻辱,或使其他人认为这些人只是由于属于某个种族而受益,因而是不完全称职的。

对这一论点有两种回答。第一种回答认为,大多数肯定性行动的受益者并没有声称感受到这种所谓的耻辱,声称感受到这种耻辱的人寥寥无几,而且通常是出于其他原因才反对肯定性行动的。

例如,我就是根据肯定性行动计划进入耶鲁学院和哈佛法学院的。 我知道这是事实,因为在耶鲁和哈佛法学院实施肯定性行动之前,那里的非洲裔美国学生少得可怜。这是否意味着黑人没有资格就读于这类高等学府呢?当然不是。只不过是出于某种原因,在肯定性行动出台之前,这些学校没有招收许多非洲裔美国学生而已。

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耻辱论认为,那些没有从肯定性行动受益的人更有资格上这些学校。根据我的经历,消除这种看法的捷径是直接跟你的同事,特别是跟你的白人男性同事交流。这种经历中没有任何事情表明,那些人有资格,而你没资格在那个位置上。因此,我也许该建议罗德里格斯接受一个这样的机会,然后再观察一下那些不靠肯定性行动获得这类职位的人,特别是白人。我认为,他就不会感到自惭形秽了,不会认为那些白人更有资格。

问:我认为我们应该争取创造一个种族之分无足轻重的环境。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答:这倒不一定。“肤色色盲论”作为一种价值观比较新颖,它必然引起争议。我们从来不是肤色色盲,也从未有过肤色色盲的社会,我们只是在本世纪非洲裔美国人及其他少数族裔开始争取平等权利时,才开始把它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观来谈论。

肤色色盲的法律概念初次见诸于法律还是在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所写的异议中。在这个案子中,大法官哈伦首次宣称《美国宪法》要求肤色色盲,而这本身就是一个激进的、全新的论点。但他接着说,在美国白种人是占主导地位的种族,而且将一直如此。他说,肤色色盲对白种人的主导地位不构成威胁。于是乎,肤色色盲的思想就此问世了。

我认为,时间证明哈伦大法官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当今非洲裔美国人及其他少数族裔享受到的平等只是表面上的时代,如果法律和公共政策是肤色色盲的,势必导致白种人继续占据主导地位。纵观美国历史,肤色色盲论无异于白人至上。这是因为,你不能把三百年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都设计得使某一群体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对这一群体非常敌视,然后又说:“嗨,一切都特棒。现在,我们打算成为肤色色盲。靠你们自力更生出人头地吧!” 这是不负责任的法律。这是不负责任的公共政策,更为重要的是,它行不通。

问:在什么意义上行不通呢?

答:以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著名的赛跑安排为例子,让竞赛者的对手先跑几英里,然后说:“好了,现在开始比赛。”毫无疑问,就在比赛开始时,对手已经领先了,而这是不公平的。在美国,这正是法律对非洲裔美国人及一些其他少数族裔所做的事情。它实际上让他们晚跑了几百年,而肤色色盲论或反对肯定性行动论的论点总是说:“好了,现在你们开始比赛吧!大家从各自的位置上起跑。” 这根本是不公平的。

问:但是如果你有这种观点,由于把某种种族意识的概念范例化了,岂不是建立了一种永久性的公共种族主义吗?

答:我认为,种族意识和种族主义完全是两码事。事实上,我认为这是一种相当荒谬的想法。我无法想像出有任何其他的环境,在其中失明是件值得向往的事。我们通常认为失明者是残疾人。因此,突然之间,我们想让我们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对美国基本现实之一的重要的种族问题视而不见,实在是有点儿稀奇古怪。

问:但是,我们不是接受了法律和公共政策应该对宗教差异视而不见的原则了吗?

答:嗯,未必。我们的公共政策认为,法律不应照顾任何一个特定的宗教,但是,我们不期望我们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无视宗教的存在。那正是反肯定性行动者的日程内容:对种族的存在装聋作哑。

问:如果你接受种族应成为判断的一个因素或标准的观点,那么你认为,能以不引起任何反感的方式,也就是不使积怨程度增加的方式来利用种族吗?

答:我认为,首先,你谈论积怨程度增加时应该认识到,无论有没有肯定性行动,积怨都存在。

问:我同意你的这一观点,但问题是,我们会使情况变得更糟,还是变得更好?

答:嗯,这要看你谈的是谁的积怨。如果你是在谈论众所周知的愤怒的白人,那么我猜想,采取肯定性行动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他们更加愤怒。但是,要谈积怨的话,那么看一看是哪些问题在美国的种族之间造成积怨会很有意思。

有些人提出了被我称为“反弹”的论点,它坚持认为肯定性行动的支持者不应要求制定他们所相信的负责任的公共政策,因为这会激起白人的反弹。但事实是,几乎所有的要求,实际上是我能想到的非洲裔美国人提出的每一个民权要求,都引起了白人的反弹。

当我想起我年轻时经历的那个时代白人至上最惹事的情景的时候,我想到那张登在《波士顿环球报》(The Boston Globe)上的著名图片。画面上一群无法无天的白人暴徒正在刺杀一个非洲裔美国人,使用的凶具竟是美国国旗。我看到这张图片时,不禁感到困惑,这名男子干了什么,竟然会引起这么大的愤怒?

他只不过要求波士顿儿童能上兼收黑人和白人的学校。我们回顾一下近50年来的历史,最令白人愤怒,并引起他们反弹的就是要求允许非洲裔美国儿童能上兼收黑人和白人的学校。因此,如果你的论点是:这种对白人反弹的担心会限制非洲裔美国人的要求或愿望。那么,非洲裔美国人便不应支持肯定性行动。可是,在面对持续不断、始终如一的积怨、愤怒和反弹的情况下,我们同样也不应支持黑白混校或工作场所的平等机会,以及过去100年来我们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了。

事实是,如果非洲裔美国人允许白人反弹的威胁来抑制自己的政治和法律诉求,那他们根本就无法取得进步。

问:种族定义的问题你怎么看?如你所知,2000年将进行一次人口普查,这涉及到为了普查统计,如何定义各个种族成员的问题。

以个人为例,我有个同事是英国人,他的妻子是韩国人。我还认识一位律师,他是加拿大籍白人,而他的妻子是来自得克萨斯州(Texas)的浅肤色黑人,有美洲印第安人血统。这两对夫妇都有孩子。假如这些孩子将来通婚并有了孩子,这些孙儿女应属于哪个种族呢?我觉得,种族有可塑性和易变性,它不是一成不变的。

答:是的。它有别于生物性。千真万确,种族是一种社会结构。尽管如此,社会结构也就是现实的,即使它有别于生物性。

问:那么,我们如何给它们下定义呢?

答:我们知道,我们确定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会是武断的,但法律就是如此。每当法律确定一种定义,几乎必然是武断的,而我们都理解这一点。

我曾读过一篇法律学术的文章,它提出了你刚才提的问题。有过一次会议专门讨论种族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思想,这当然也是正确的。当时,有三位与会者,在会议召开前自称是黑人,但会后却相信,种族其实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实际上是由所有这些武断的分类构成的。

他们上街想找一家餐馆庆祝他们对种族的新认识,但他们却无法叫到出租车,因为这座城市的出租车司机看出他们是黑人,在多数大城市,黑人叫出租车可不是件容易事。我们在这里认定种族不存在,或很难分类,但那些把种族作为一种判定标准的人似乎对此并不感到有多大困难,这可真令人啼笑皆非。

这三个人在参加这一高谈阔论会议前还认为自己是黑人,而这次会议得出的结论竟是:其实没有黑人。但到了街上,人人都能轻而易举地确定他们是黑人。实际上,我们在思考目前在肯定性行动之外法律可以利用种族的方式时,很少有人对这些建立在难以下定义的种族的基础上的法律进行讨论或提出批评。

问:在我看来,这里讨论的方法有碍上述目标的实现。换句话说,实施任何以种族为基础的政府行动计划实际上都是种族主义的,因为它卷入了使种族概念具体化的问题。

答:那么,认识到种族的存在和种族问题事关重大就是种族主义吗?

问:是的,在我看来就是如此。

答:不,这是十分荒谬的。这像是在说,看到一棵树并称之为树就是种族主义。

问:不,我们都知道树。树是可定义的。

答:种族和种族主义也是可定义的。

问:那么,你所做的事情是使种族成为人类事务中一个固定的和不可消除的类别。

答: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固定的和不可消除的类别是什么意思。我倒是希望,由于种族问题事关重大,我们不要试图消除种族。这种说法有些吓人。但在我看来它似乎是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法。我认为,如果你问希特勒他将如何消灭反犹主义,他可能会说:“那正是我想做的事。”因此我认为,把种族视为无足轻重的做法会消除种族的,这种观念着实令人生畏。

问:我仍然认为,我们—全人类—应该追求的目标是一个种族之分无足轻重的局面。

答:人类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群体,他们不会都追求同样的目标。那些现在才希望种族之分无足轻重的“我们”是可以从貌似公正的肤色色盲的做法中获益的人。这里要再次指出,这些人正是比赛前就已经跑起来的人,因为规则是他们制订的。所以,毫无疑问,如果这些人不为他们的美国同胞操心,那是因为让种族不存在符合他们的金钱利益。在种族问题明显地存在了三百年后,他们突然之间装模作样地认为,如今它已不复存在。

如果这是你谈论的“我们”,那么是的,这些人不希望再有种族之分了。但为什么希望做瞎子呢?为什么要把严重存在的问题看做无足轻重的作法就成了一种好的公共政策呢?

因为外貌而受到歧视,外貌就成了一种残疾。

问:是的,在这一点上我和你的看法完全一致。

答:因此,需要得到补偿。

问:补偿进程与我们追求的成为不分种族的人类这一目标背道而驰,你不同意这种观点吗?

答:这里要再次指出,我不知道这是谁的目标。我们是把人类看做包括他们种族的人。如果我们是不公正的肤色色盲,我们将看不清人类--无法真正地看清。这正是对有关肤色色盲辩论的嘲讽。如果我们是盲人,又怎能看得见呢?

问:如果我是棒球迷,一个我喜欢的球队正在比赛,我是不会在乎球员是什么肤色的。我在乎的是他们能不能投球、接球、击球和跑垒。因此,他们的肤色与这个问题毫不相干。

答:是的,兴许如此。但是,如果我们谈论的是曲棍球,那么,选手的肤色或许就跟他们是否有机会去学习如何打球有关了。如果是在思考入学的方式,那么,曲棍球的例子则更为贴切。

问:我们的棒球培训营地接收学员是根据他们显示的体育运动能力,我们作出决定不是根据他们的肤色,而是根据我们对他们体育能力出色程度的判断,或者说,至少我们应该这样做。在我看来,其他一切工作的途径应该是同样的。

答:我要再次指出,我们谈论大学接受新生的时候,不是要教他们如何本垒打,而是要组成一个多样化的群体。

问:不,这是在回避问题。这是在假定多样化就是目标本身。

答:嗯,教育家告诉我们,多样化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目标。

问:这成了一种循环论,因为它假定多样化应该被理解为种族的,而种族多样化是一个应该实现的目标。

答:教育家还告诉我们,在我们关注人们如何获得最好的教育的时候,种族多样性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再说,当我们想到我们夸耀美国是一个大熔炉这类话时,它也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在我们碰到如何创造这个熔炉的实际问题的时候,有些人感到不安。但我要再次强调,多样化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有关肯定性行动辩论的要点是,我们谈论学校招生的时候,生员中有很多、很多人可以把球打出场外而取得本垒打,人数之多大大超出我们的限定名额。因此,我们如何在这么多可以完成本垒打的人中进行挑选呢?我们如何选择那些允许入学进一步深造的人呢?

问:不会有那么多人。只有一个威利.梅斯2(Willie Mays)或一个诺兰.瑞安3(Nolan Ryan)。

答:没错,但这和学校招生不能相提并论,因为我们谈论的是许多入学名额。毫无疑问,不会只有一个人有资格入学,而其他所有人将被拒之门外。有入学资格的大有人在。

问:这是否要求我们把人想像为符号,想像成种族的标志,群体的成员,而不是有个性的人。

答:不是,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首先,对人进行评价时,总要按一套标准。如果对张三李四的评价不是根据他个人特点的话,那是毫无意义的。

问:我们对他进行一系列测试:了解他加法能力的数学测试,拼写测试等等。

答:不错,但我没听到任何有责任心的人说过,肯定性行动也应适用于数学测试或拼写测试。而你听到的,也是最近30年中我们在美国看到的好的公共政策的内容是,让种族成为入学,比如说申请入学马里兰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的标准之一。我们在考虑建立一个多样化学生群体时,要考虑学生的种族。就是在这里,可以听到人们对肯定性行动的要求。

此外,没有人谈论数学测试分数,因为在美国,这不是任何学校入学的(唯一)依据。

问:入学是-也应该是-按测试分数、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等标准。因此,数学测试的例子的确非常合适。

答: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里,我们有幸有许许多多人完全有资格享受各种福利和机会,包括进优秀学校的机会。由于我们有许多人有资格得到这些机会,所以我们这里从来就不存在一个人们入选的唯一方式是根据平时成绩或测试分数的制度。

由于一些原因,几乎没有一个教育界负责人士或德高望重的教育家认为,仅根据人们的平时成绩和测试分数来招生是一种明智的公共政策。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公共政策,因为它不会创造出有利于教育的环境。它也不会创造出多样化—不仅是种族的多样化,而且是多方面的多样化。此外,它也不是一条更有效的选择受教育者的途径。你的成绩,比如说,在学业能力倾向测验 (Scholastic Aptitude Test)中,一旦高于某种基准,或是在中学达到某种基本水平,如果我们谈的是大学入学,那么,你就有能力读大学。你有资格上大学,你可能会在大学取得优异成绩。

当我们考察所有那些有资格在哈佛法学院,或马里兰大学和其他大学接受教育的人的时候,肯定性行动的问题便出现。我们会问:“在所有这些有资格的人当中,我们如何去选择入学的人呢?”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甚至在那些为数很少的,通过了反肯定性行动法律的地方,法律认为考虑学生的出生地,父亲是否给了学校一大笔钱,或者他们是否参加过体育竞赛, 这都完全可以。但就是不能考虑种族。

问:在我看来,如果他们有出色的体育才能,或他们的父亲拿出了一大笔钱,这会加强学校的实力。

答:毫无疑问,这肯定在某种程度上加强学校的实力。但是,我们开始谈论这一问题是因为你假定学校招生政策以学业标准为依据。但是,我们考察了实际情况后,便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有些人总是认为:无论白人得到何种优惠,他们靠的是自己的能力;而无论其他种族得到何种优惠,他们靠的则是政府的某种政策。的确,如果没有肯定性行动,许多人,许多有色人种的人,特别是白人妇女,不会有他们的位置。但是,所有这些情况正表明,非常需要肯定性行动,因为这些人完全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

我们有时会忘记,有许多白人并不是靠能力拥有职位的,在关于肯定性行动的辩论中,确实需要指出这个错误观念。

问:你是否认为,目标和配额实际上是可分的?

答:这是毫无疑问的。我现在正在给我的法律学生的考试打分。这批学生很出色,因此,我在思考给他们打多少分的时候,我想给他们当中25%的人“优”。这是我的目标。

但是,如果我在阅卷中发现出色的答卷达不到25%,我当然不会给那么多的“优”。这是对目标和配额差别的一般说明。我看不出它和肯定性行动的情况有任何区别。问:但是,就肯定性行动而言,一个目标不可避免地会变成一项配额,不是吗?

答:当然不是。美国的许多高等院校中,肯定性行动作为一项政策一直成就卓著。看一下我上的大学,耶鲁和哈佛法学院。肯定性行动如今在这些学校已经实施了多年。感谢上帝,因为在这些学校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白人至上也在作祟。因此,肯定性行动只是在最近20或25年中得以实施,并试图使事情变得公平一些。它成就卓著,它的成功是作为一个目标,而不是作为一项配额。如果我获悉哈佛法学院或耶鲁为它们招收的亚洲裔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任何其他种族的学生规定了配额,我会感到震惊的。

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例如在加里福尼亚州,现在认可的是学校招生实行貌似公正的肤色色盲的做法,从配额制中受益最大的是白人,因为在加州人们看重测试分数和平时成绩,因此那里的大学将招收大量的亚洲裔美国学生,而白人学生的数量相对会较少。

问:这有什么不妥吗?

答:它的不妥之处在于,我们考察我们认为有价值的那种多样化的时候,发现只注意测试分数和平时成绩不会给我们带来这种多样化。我们注意一下教育家对我们的教导,便会发现这不是教育我们学生的最佳途径。

如果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认为自己是配额制的牺牲品,或他们认为在没有配额制的情况下白人群体深受其害,看到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如何转变,将是一件有趣的事。


本文原载于Washington Times Corporation 发行的The World & I 杂志1998年9月一期上,经同意重新刊登。版权所有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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