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对残障者的帮助
工作场所里对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歧视尽管难以根治,但多年来在美国至少一直被列为非法。但对生理上、精神上残障者而言,对从事合适工作的重重障碍则长期存在。然而,在1992年7月26日发生了变化。一项新的重要法律《残障美国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付诸实施,它针对拥有25名或更多雇员的公司,这意味将涉及美国87%的工薪族。
此项法律禁止歧视盲人、聋哑人、弱智者、爱滋病病毒呈阳性者、身残者或患有癌症或癫病者,旨在帮助超过1千万美国人进入就业世界的主流。艾奥瓦州 (Iowa) 参议员、该部法律的主要提案人汤姆·哈金 (Tom Harkin) 说:“这对残障者来说是20世纪的《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根据该法,雇主在招聘、提升和解雇上不得歧视。如果负担不过重,他们还必须为残障人提供"合理的方便设施",如轮椅用坡道或电话上的扩音器。这项含糊的法律条文促使该法律涉及的26.4万雇主中的许多人寻求有关其新义务的建议,尤其是因为如果违反规定,他们将面临严厉的罚款。参议院残障政策小组委员会 (Senate Subcommittee on Disability Policy) 成员鲍比·西尔弗斯坦 (Bobby Silverstein) 说:“各公司都派人力资源雇员参加研讨会和敏感意识培训班,读各种手册,并和残障者权利倡导者会晤。”
小型公司则关切执行新法律的成本和出现诉讼的可能性。但是,支持该项法律的美国商会 (U.S. Chamber of Commerce) 的一名律师南希·富尔科 (Nancy Fulco) 断言,经济效益将超过成本。她说:“商界急切需要称职的人员,而这部法律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尚未开发的人力资源。”负责落实 ADA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估计安插一名残障雇员的平均成本为260美元。人们期待该法通过帮助残障者摆脱国家救济并成为纳税人,每年为政府节省2.2亿美元。◇
选自Time Magazine。版权所有2002年Time Inc.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