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美国司法公益性代理:为需要者提供无偿律师服务 Andrew A. Guy
《美国宪法》保证那些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几十年来,法院一直有责任向那些无力自己聘请律师的人提供律师代理辩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却没有这样的保证。然而,公众和法律组织及联邦政府通过种种机制使低收入当事人获得律师为其辩护。本文作者勾画了刑事诉讼中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并探讨了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的各种努力。
美国将自己视为以法律原则组织的社会。它采用的是民主哲学,即当把法律平等地运用于所有出庭的当事人,不分贫富、家庭历史、社会地位、性别、种族、信仰、原国籍、祖先和与法庭裁决法律问题无关的其他区别。司法制度要有可信性,并被看作代表美国民主理念的制度,建立和维护一套将法律公正和公平地应用于所有人的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体现在著名的“正义不看人面”(justice is blind) 说法那般,我们期望法院和审讯案件的法官无视像财富那样无关的个人特性,并以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不是按出庭当事人的身份运用法律原则。
然而,即使实体法不向富人倾斜,法官诚实地将法律公正运用于接手的案件,那些无力聘请代表他们的律师的人们仍然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考虑到当今法律繁杂的情况,一位出庭当事人若是没有辩护律师,而对方则有律师为其辩护,那么前者就会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
在1919年出版的《正义与穷人》(Justice and the Poor) 一书中,雷金纳德.希伯.史密斯 (Reginald Heber Smith) 辩称,剥夺无力聘请律师的人的司法权利,就会使人生成一种无助感,进而形成怨恨,随后导致藐视法律,对政府不忠诚,并陷入无政府状态。令人忧虑的是,贫困者最终会将司法制度视为只是惩罚他们,永远不会帮助他们的法律,并且相信法律对富人是一个样子,对穷人又是一个样子。由于这些缘由,出于正义和公正感,许多立法者、法官、律师和低收入当事人的支持者、慈善组织和其他人一直力图使低收入当事人在需要时获得辩护律师的计划到位。
在美国,是否以及如何向贫困者无偿提供律师代理辩护的问题根据两个明显不同的情况予以解决:(1) 涉及可能监禁或死亡惩罚的刑事案件;(2) 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件和所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指控某人触犯刑法的案件,例如谋杀、强奸、绑架、殴击、偷窃、夜盗、纵火等。一般说来,民事案件是指性质上不属于刑事罪的所有案件,如离婚诉讼、违反合同或租赁协议、遗嘱诉讼、过失行为案件和财产纠纷等。
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辩护的权利
在美国,自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美国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以来,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始终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在有关部分中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颁布第六条修正案时,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并不意味无偿获得法院指定或政府提供的律师。然而,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对 “约翰逊诉泽尔贝斯特案”(Johnson v. Zerbst) 的裁决认定,如果当事人无力雇用律师,第六条修正案赋予被控犯有联邦刑事罪的被告有获得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1963年,最高法院将这同一裁决运用于州法院或州的下级法院的重罪刑事诉讼,如果定罪后被告可能被剥夺生命或自由的话(“吉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他就有权要求为他指定辩护律师。
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自通过第六条修正案至将其诠释为要求政府向贫困刑事罪被告提供无偿辩护律师,中间经过了170多年的时间。之所以迟迟未能下此结论,明显的缘由就是提供这项服务的费用。与第五条修正案 (Fifth Amendment) 规定的保持沉默以避免被告人自证有罪,或第四条修正案 (Fourth Amendment) 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捕的其他宪法性程序保护不同,享有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要支付费用。
最高法院没有提供施行其裁决的指导,因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实施的制度,并动用公共资金予以落实。结果,随着时间的消逝,公设辩护制度得以健全与发展。如2004年《纽约大学法律与社会变迁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Change) 所载小查尔斯.J.奥格莱特里 (Charles J. Ogletree, Jr.) 和约阿夫.萨皮尔 (Yoav Sapir) 合撰的《保持吉恩的许诺》(Keeping Gideon's Promise) 一文所列,当今为贫困被告人提供无偿辩护律师有4种主要模式,即:
指定辩护人:这种方式下,指定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特定的诉讼中代表刑事被告人。有时以个案为基础,随机或按轮换制度,从表示乐意为贫困者辩护的律师名单中指定辩护人。律师费用通常由州或县承担,费用多少随案件类型、法庭听证次数和类型,工作时间和其他可变因素而异。
合同辩护人:这种合同方法也主要依靠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贫困刑事被告人辩护。按照这一制度,州或县与同意在特定时段内经办特定类型案件的律师签订具体的合同。
公设辩护人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一般涉及资助负责经办特定辖区内刑事案件贫困被告人辩护事项的非赢利组织的全职雇员。
混合式制度:这一制度通常将公设辩护人制度和任何其他制度结合在一起。混合制度的需要,源自不一致的刑事被告人由同一律师代表时会出现的利益冲突,这也包括同一控诉下的共同被告人。
如今,约80%的刑事被告人由指定辩护律师代表。这一数据出自《德雷克法律评论》(Drake Law Review) 2003年秋季刊上斯泰西.L.里德 (Stacey L. Reed) 所著《40年后回顾吉恩诉温赖特案》(A Look Back at Gideon v. Wainwright After Forty Years) 一文。各州自行选择为贫困被告人辩护的制度,但各地可选择如何执行。譬如,弗吉尼亚州 (Virginia) 的有些地方只使用法院指定的律师,而其他地方则采用公设辩护人制度,有时由法院指定律师补充。
除了上述为贫困被告提供律师辩护的各种制度外,美国许多律师在完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志愿为刑事被告提供辩护,作为对他们所居住的社区的贡献和“为公益”提供无偿法律专业服务的一部分。然而,虽然私人律师以其无偿行动提供一些援助,但大多数贫困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仍由公设辩护律师系统提供。
民事案件中的无偿服务
在美国(与英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各方一般自己负责支付他或她的诉讼费用,除非案件涉及一项双方签定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费用的合同,或在比较罕见的案件中,有关法规规定胜诉当事人自败诉方收取律师费用。(这样的法规通常与消费欺诈或民权案件有关。)
此外,在可能涉及可观赔偿的案件 (如有些车祸案件和其他类型责任明、损失大的过失行为)中,原告可以找一位愿按“胜诉分成”(“contingency fee” basis) 方式受理案件的律师,即按所获赔偿的金额支付费用,如果未获赔偿,委托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美国宪法》没有关于民事案件获得律师辩护权的规定。这一区别可以理解,因为通过《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政府不得侵犯的若干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政府要力图证明被告犯有罪行,因而应剥夺其生命或自由 (通过死刑或监禁)或金钱 (以罚款形式)。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不以政府为一方,因此没有必要在《宪法》或《权利法案》中规定民事诉讼时当事人是否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虽然美国有将宪法规定的律师代表权利延伸至那些无力为各种民事诉讼支付律师的人们的一些努力,联邦法院尚未做出普遍享有如此权利的裁决。最高法院就1971年的“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Boddie v. Connecticut) 做出裁决:提出离婚的贫困者可以不支付法庭申请费,“鉴于这个社会多层次的价值观中婚姻关系的基本地位和伴随而来的州垄断合法解除这种关系的方法” 。最高法院还认为,在涉及政府努力终止亲权 (通常由于父母被指控虐待或疏于照管孩子)的案件中,为贫困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应酌情根据个案而定 (1981年的“拉西特诉达勒姆县社会服务部案”[Lassiter v.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of Durham County, 1981])和如果亲权终止诉讼庭审记录对上诉裁决至关重要, 为上诉目的索取副本的费用必须免除(1996年的“M.L.B. v. S.L.J案)。最高法院没有将这些裁决扩展到所涉及的权利被认为不重要(或按法庭的用语非“基本的”)的其他领域。
虽然法院没有承认贫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律师代表辩护的“基本权利”,但毫无疑问,众多种类的民事法律事宜以深远的方式影响着个人的生活,譬如获取家庭暴力禁止令、决定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避免被无理强制迁出居所、应对纠缠债权人的行动和终止回赎权,以及索取未支付的工资等。
私人组织意识到确保低收入当事人享有法院公正审判权利的重要性,在19世纪末就开始在美国有些主要城市向贫困者提供辩护律师。正如在1935年公共行政署 (Public Administration Service) 出版的约翰S.布拉德韦 (John S. Bradway) 所著《法律援助局》(Legal Aid Bureaus) 一书所归纳的那样,纽约法律援助协会 (Legal Aid Society of New York) 成立于1876年;芝加哥 (Chicago) 的两个法律援助组织先后于1885年和1888年开始运作;波士顿法律援助协会 (Boston Legal Aid Society) 建于1914年。到1917年,全美国共有41项法律援助计划。
这些私人组织的努力不断扩大。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和地方上的律师协会于20世纪初开始支持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服务。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通过经济机会法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并建立经济机会办公室 (Office of Economic Opportunity) 作为那个时代对贫困的挑战 (War on Poverty) 之前,这些地方上的法律服务组织一直是提供此项服务的主要途径。
1964年,经济机会法创建了地方上的社区行动办公室 (Community Action Agency)。它们大多数为非赢利组织,自己直接提供活动资金。在经济机会法通过前,地方法律援助计划主要由市县政府和私人组织资助。1965年,资助这些办公室的资金只有400万美元,为近5000万贫困者服务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也只有400位。到了1966年,经济机会办公室给150多个法律援助计划拨款2500多万美元。到了1970年,经济机会办公室的拨款数额上升至5600万美元,2660名专职律师工作在250处的850多个办公室。
1974年,国会 (Congress) 创设了法律服务公司 (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这个独立的私人公司的11名董事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 (Senate) 批准。像经济机会办公室一样,该公司不是直接提供代表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而是向符合要求的地方上的计划提供财政资助。
这些年来,国会大幅度地改变资助金额,近期的预算削减造成由法律服务公司资助的向低收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大幅度减少。许多人现在只得向其他机构求助或没有辩护律师。问题依然是如何应对诉讼代理人之需。
法律界的反应
美国律师协会刊行了一套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因为美国的律师由各州颁发执照,该规范对律师和州不具约束力,而只是作为建议和指导。然而,各州审议并经常采用该协会的指导原则,作出它们认为适合各自管辖范围的修正。
在过去10年中,美国律师协会建立了一条鼓励该组织私人律师成员每个月提供至少50个小时公益性服务的职业规范。至今至少有16个州采取了某种形式的该协会的职业规范,各州设定了每年公益性服务的时间,具体时数各不相同。
美国律师协会倡导或参与多种旨在推动私人律师无偿服务活动的计划。更多有关该协会多种无偿服务的信息可在以下英特网网站上查询: http://www.abanet.org/legalservices/probono/home.html。
另一个专门从事促进私人律师无偿服务活动的组织是公益性服务研究所 (Pro Bono Institute)。它是一个小型非赢利性组织,建于1996年,设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 Washington, D.C.)。与美国律师协会一样,该研究所不直接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服务,而提供研究、咨询、分析、评估公益性计划,并向法律界广大人士提供印刷品及培训。该所的工作范围之一是请全国主要律师事务所(有50名或更多律师) 承诺每年按有偿服务总时数的3%或5%提供公益性服务。(由各承诺参与服务的事务所自行选择按哪个比例。)公益性服务研究所还有鼓励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计划。可自英特网网站http://www.probonoinst.org/project.php获取更多有关该所的信息。
各州和地方司法管辖区内的律师协会和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也在不同程度上行动起来,支援向贫困者提供公益性服务。我们就以华盛顿州为例,而其他州则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
1992年,华盛顿州律师协会 (Washington State Bar Association) 决定,它的每个成员应向低收入当事人或旨在主要应对该州低收入者需求的事宜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1994年召开的大会拟定了志愿律师法律服务行动计划 (Volunteer Attorney Legal Services Action Plan)。同年,华盛顿州最高法院 (Washington Supreme Court) 任命了一个"司法公正权委员会" (Access to Justice Board),由其负责协调该州多种组织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者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工作。
西北司法公正项目 (Northwest Justice Project) 和哥伦比亚法律服务项目 (Columbia Legal Services) 是面向华盛顿州居民的两个公共资金资助的计划。西北司法公正项目的代表向经济上符合条件的委托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如需更多帮助时,该项目能将其转给在有关特定法律范围具有某些专长的协会律师成员。哥伦比亚法律服务项目聘用专职律师在民事事宜中代表低收入委托人。此外,华盛顿州有至少24个独立的公益性服务计划,各有专职或兼职律师和志愿律师。这些私有部门的计划与西北司法公正计划和哥伦比亚法律服务项目合作,向低收入当事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
金县律师协会 (King County Bar Association) 就是这些计划的一例。它在其管辖范围内借助其专职律师、邻里法律咨询点和众多的志愿律师,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人们提供援助。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有斯波坎县律师协会 (Spokane County Bar Association)、西北妇女法律中心 (Northwest Women's Law Center)、伊斯特赛德法律援助计划 (Eastside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西北移民权利项目 (Northwest Immigrant Rights Project)、 华盛顿辩护与保护服务计划 (Washington Advocacy and Protection Service) 和华盛顿律师支援社区组织计划 (Washington Attorneys Assisting Community Organizations)(这是一项全州性计划,旨在吸收公司律师,在非诉讼性法律事宜中,以提供无偿服务的方式,支援非赢利性、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
华盛顿州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规范条例,设定华盛顿州律师协会成员每个日历年提供至少30个小时的公益性服务的目标,并规定向报告说在一年中已提供至少50个小时如此服务的成员颁发认可奖。该项条例已于2003年9月生效。
为了满足那些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时无力聘请律师的人们的需要,更多的事有待去做。从可获得的资金和律师两者来看,由于资源有限,满足这些需要的工作有困难。除了由公共资金支付代表刑事被告人的律师和给法律服务公司资助的民事计划配备律师外,至关重要的是私人律师行使他们的职业责任,志愿提供服务以支援这项工作。只有通过公共部门、私有部门和法律工作者自己的共同努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被奉为神圣的民主理念才对所有公民真正有意义。◇
安德鲁.A.盖伊是华盛顿州律师协会公益性服务与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