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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国务院监督与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发布


2006年6月5日


序言
尊敬的读者:
倡导广泛采取行动制止人口贩运不仅是人权领域的一个目标,而且事关全球安全。
布什总统的国家安全战略重申了我们的坚定信念,强调促进民主与人权是保障稳定最有效的长期战略。这项战略以结束暴政,传播自由和捍卫人的尊严为目标,其中也包含我们制止人口贩运的承诺:"人口贩运是当代一种奴役形式,我们为彻底废除这种奴役形式而奋斗。我们的子孙后代不会原谅对这种行为视而不见的人。"
人口贩子残害处境最艰难的弱势群体,以无辜的生命为代价榨取商业利润。国务院制止这种罪恶行为的努力是转型外交的体现。我们与国际伙伴共同努力,保障受剥削者的自由,并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有效的、负责任的行动起诉那些榨取他人血汗的人。
由于总统的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国会的坚定态度和大量宗教、社区、人权和妇女团体及公民的支持,为制止人口贩运采取的行动声势继续壮大。感谢您参加这项废除现代奴役形式的行动,保护全世界处境最艰难的弱势群体。
真诚的,
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

前言
尼泊尔/印度:12岁的女孩丽娜(Reena)被姨妈带往印度。到印度后不久,她姨妈就强迫她进了新德里的一家妓院。妓院老板迫使她每天同很多嫖客发生性关系。丽娜无法逃离妓院,因为她既不会说印地语,也没有一个可求助的人。她常看到,每当有一位新来的姑娘,警察都会向妓院老板收取费用。妓院老板要丽娜和所有的女孩对外人佯称自己已有25岁,自愿来妓院卖淫。两年后,丽娜逃离妓院,如今,她献身于帮助其他人口贩运受害者逃离魔窟的工作。
《2006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宗旨
法律规定国务院须每年就外国政府为消除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进行努力的情况向国会提交报告。本报告为第6期人口贩运问题年度报告。发表这份报告是为了提高全球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同时突出国际社会日益加强的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并鼓励外国政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为了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在国际范围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努力,相互交换信息并采取新的重要方式进行合作,《人口贩运问题报告》逐渐以此为重点。
根据美国法律,一个国家若未能做出重大努力使本国达到消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就会在本报告内被归为第三列(Tier 3)国家。此类评估可能导致美国暂停向这类国家提供不属于人道性质的援助和非贸易性援助。
《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对外国政府所作努力的评估强调三个"P",即起诉(prosecution)、保护(protection)和防范(prevention)。但为了强调保护受害者,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要求我们必须同等重视三个"R",即营救(rescue)、康复(rehabilitation)和重生(reintegration)。为有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的《2000年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修正版开宗明义指出,打击人口贩运的目的是公正而有效地惩罚人口贩子,保护受害者并预防贩运事件发生。

150多年前,美国经过了一场惊天动地的战争才最终废除了本国的奴隶制。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废除了国家认可的奴役行为,但一种现代形式的人口奴役行为已经出现,对全球千百万男女和儿童的生命与自由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今天,只有在像缅甸和北韩这样处于残暴专制政权统治下的国家,奴役行为才依然得到国家的支持。但现在的情况是,人口贩运往往涉及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他们从贩运受害者身上榨取巨额利润,并对我们的社会造成危害。
沙特阿拉伯:萨丽娜(Serena)从菲律宾来到沙特阿拉伯充当家庭佣工。她一到沙特阿拉伯,雇主就收走了她的护照并与他妻子一起开始对她任意打骂。有一次,她的女雇主把她推下楼梯;又有一次,他的男雇主掐住她的喉咙,直至她昏厥过去。她还被禁止离开雇主的家。因为她的护照被雇主收走,她无法逃走。萨丽娜的日子过得十分悲惨,以致她被逼得企图自杀。有一次她进了医院,才得以逃离她的雇主。她已通过沙特法院寻求补偿,目前正在一个临时住所等候法院声张正义。
以奴役和性奴役问题为重点
我们对人口贩运现象的认识正逐年加深。在2004年度的报告中,我们首次使用美国政府按照年龄和性别统计的跨国人口贩运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每年约60万至80万被跨国贩运的男女与儿童中,约80%是成年妇女和少女,未成年人高达50%。数据还表明,被跨国贩运的多数受害者被迫从事商业化的性服务。但是,这些数据以跨国人口贩运活动为重点,未能包括全世界在本国境内被贩运的千百万受害者。
2006年度的报告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以奴役为目的人口贩运活动令人触目惊心,而这类活动往往发生在受害者本国境内。和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相比较,这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更难被发现,也不容易进行评估。然而,我们如果把境内受贩运的人数计算在内,其规模或许要大得多。这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并不一定涉及为从性剥削中谋取利润而从事跨国人口贩运的同样的犯罪组织。更常见的情形是,某些个人奴役一名家庭佣工,或在工厂强迫几百名工人从事无偿劳动等。
有关方面对现代国内与跨国奴役行为的范围与严重程度有各种不同的估计。据联合国负责劳工标准、就业和社会保护问题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估计,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都有1,230万人遭受强制性劳役、抵押劳动、强迫童工劳动和性奴役;另一些方面的估计数字从400万至2,700万不等。
人口贩运受害者所属的国籍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多种多样。有些人离开发展中国家,前往较富足的国家从事低技能工作,希望以此改善自己的生活,还有一些人在本国沦为强制性劳役和抵押劳动的受害者。有些家庭将孩子送交给答应提供教育和机会的亲属或无亲属关系的成人,而那些人却为了金钱使孩子陷入受奴役的境地。
解决强制性劳役或抵押劳动问题的惯常做法一般是着重于要求执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即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第39号、第105号和第182号公约)。这类做法的目的在于促使从事剥削的行业遵守有关法律,只要求释放受害者或给予金钱补偿。
依靠劳工标准制止强制性劳役对于惩罚从事这类人口贩运活动的雇主可能不够有力。对强制性劳役,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起诉,按犯罪行为论处。虽然全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对强制性劳役事件须以刑事犯罪处理,但很少起诉犯罪分子,原因之一在于执法人员对强制性劳役缺乏认识。 同时,强制性劳役或抵押劳动的女性受害者,特别是从事家庭劳役的成年妇女及少女,往往还受到性虐待。
遵照国会的指示,国务院计划在今后一年内,继续努力制止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活动,同时进一步关注强制性劳役和抵押劳动问题。
如同2005年度的报告,本期报告将一些国家归入第三列,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未能解决涉及外籍移民劳工受强制性劳役的人口贩运问题。
由于以受害者为重点的《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实施、历年年度报告的发表、美国两党强有力的领导,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坚持不懈的非政府组织和创造性新闻媒体日益增长的关注,全球努力制止人口贩运的声势越来越大。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合作,封堵贩运通道,对贩运分子进行起诉和定罪,同时保护并帮助贩运受害者获得新生。我们希望本年度的报告能鼓舞人们取得更大的进展。
尼日尔/马里: 有一名12岁的孩子马利克(Malik),他父母听信一名《古兰经》教师──在尼日尔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的话,以为他会把马利克带到马里去接受进一步教育。但是,马利克和其他尼日尔男孩从尼日尔到了马里以后却进不了学校,名那名教师强迫他们终日在街上乞讨,为他挣钱。马利克最后逃脱了他的魔掌。他得到一些陌生人的帮助,返回了尼日尔的家乡。他的家人在听说了他的痛苦经历之后,都为他能回家感到庆幸。
通过合法招工贩运劳工
本期报告使人们进一步看到了在亚洲和近东地区日益多见的贩运人口现象──强加给大量移民劳工的劳役。这些劳工去国外接受建筑、制造、农业等行业低技能工作的合同,或充当家庭佣工。与往往被非法偷渡到国外的无合法身份的移民劳工不同,这些移民工人在本国──一般为较不发达国家──经过合法程序被招工,然后前往需要低成本外籍劳工的较富有的国家打工。外籍劳工到国外后,一部分人遇到贪婪无耻的劳工机构或雇主,被迫从事非自愿劳役。这种非自愿劳役可以是强制性劳役或抵押劳动,取决于为迫使他们从事劳役或继续从事劳役采取的强迫手段。有些劳工机构或雇主胡作非为,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其中包括改变这些劳工出国前所签合同中规定的就业条件,收走或扣押他们的旅行证件(护照、机票和外侨身份证),限制其活动范围,威胁使用暴力及扣押工资。
导致这类贩运劳工行为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不遵守合同及有关招收和雇用移民劳工的地方法律;来源国有关方面精心策划让这些劳工付出高昂的费用和背上沉重的债务,他们往往与劳工目的地国家的劳工机构和雇主相串通,甚至得到他们的支持。不遵守合同的行为和苛刻的就业条件本身并不构成非自愿劳役,但使用或威胁采取暴力或约束性行为,以迫使劳工从事和继续从事劳动和服务则构成强制性劳役。以提供国外工作的所谓"待遇"为由,将有关费用强加在劳工身上,使这些劳工处于极易受到债务束缚的境地,是违反国际标准的。但是,这些费用本身并不构成债务束缚或非自愿劳役。这些费用或债务一旦与目的地国家贪婪的劳工机构和雇主的盘剥相结合,达到过份的程度,便成为债务束缚的一种形式。
对迁移的认识
一个人可以自己决定到本国或国外的另一个地方去工作,结果仍然陷入非自愿劳役的境地。有些国家的政府和执法部门错误地强调某人跨国迁移的自愿性质,而未能认识到该人在为就业而迁移之后还可能发生被迫提供服务或从事强制性劳役这个更重要的因素。迁往一个新地方是次要的因素。对某人施加的暴力、欺骗或胁迫以使其向"主人"提供服务或持续地提供服务则是确定现代意义上贩运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一个人若最初自愿移居他处和自愿接受某一工作,但后来陷于被迫提供服务的状态,应被视为贩运受害人。
一名男孩被迫在加纳的沃尔特湖(Lake Volta in Ghana)从事商业捕鱼工作,另一个泰国工人在获得合法的季节农业工人签证后来到美国,被迫在原有合同未规定的条件下工作,面临不服从这些"新规定"便拿不到工资而被驱逐出境的威胁;这两人同样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一名乌克兰妇女被人诱惑,以为可以找到模特的工作来到到伦敦,结果却不得不以卖淫为生,另一个十几岁的巴西姑娘受家人逼迫到海边一旅游小镇卖淫;这两人也同样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美国政府继续了解人口贩运的规模与性质。在本报告中,我们试图指出信息缺乏的领域,并提出值得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从非民主国家的政府获得的信息不足或情况不真实,本报告会受到一些限制。在存在这些缺憾的情况下,2006年度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为了解当代全球奴役行为的性质和规模提供了最新情况,同时也介绍了世界各国政府为打击和消灭贩运人口现象所采取的广泛行动。
乌干达:迈克尔(Michael)15岁那年被圣主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绑架后成为乌干达反叛武装部队的士兵。他在为该部队作战期间受命杀害一名试图逃跑的男孩。他还亲眼目睹另外一名男孩被活活坎死,因为他的朋友逃跑了,他没有告诉警卫。
对人身和社会造成的伤害
人口贩运受害者遭受了极大的伤害。他们身心受到的创伤,包括疾病和发育障碍,往往造成永久性的后遗症。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受到日益加重的剥削:被贩运从事某种形式劳役的儿童可能会进一步受到另一种虐待。现代奴隶交易的另一个残酷现实是,受害者通常被买卖无数次,常常首先被家人出卖。
性奴役的受害者往往染上毒瘾并遭受极端暴力。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使受害者被迫从事性服务,被迫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病毒和其他通过性传染的疾病,得不到食物裹腹,还受到心理受折磨,从而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双重伤害。 有些受害者的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损害。许多受害者因人口贩运而死亡。 当受害者被贩运到语言不通的地方时,孤独和受贩运分子控制的状况更加剧了他们的心理创伤。
阿塞拜疆/阿联酋:奈拉(Nayla)9岁那年,父亲去世,她被送进孤儿院。她母亲将她从孤儿院接出来后卖给了人口贩子,人口贩子将她带到迪拜。奈拉被迫在迪拜俱乐部从事卖淫直到13岁。迪拜警方发现她的非法身份之后将她遣送回阿塞拜疆。回国后她又从事卖淫达3年之久,后来她怀了孕。她可能在迪拜或在巴库感染上艾滋病,她去年生下了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婴孩。
人权受到践踏
从根本上说,人口贩运侵犯了生命、平等及自由等普遍人权。贩运儿童则侵犯了儿童在受保护的环境中成长的基本权利以及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和剥削的权利。
加速社会解体
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失去家庭和社区的支持,不得不听任人口贩子的摆布和威胁,从而从几方面动摇了社会结构。人口贩运使孩子离开了父母和亲戚。 从人口贩运获取的利润常常使这种活动在某一社区生根,使这个社区遭到反复摧残,致使经常有人成为受害者。
因为担心自己成为人口贩运的目标,儿童和年轻妇女等弱势群体四处藏身,从而影响了他们上学读书,也使家庭结构受到破坏。失学又使受害者减少了未来的经济机会,同时增加了被再次贩运的可能性。 那些能够返回家乡的受害者通常发现自己受到羞辱或遭到排斥。即使创伤能得到愈合,也可能需要一生的时间。
助长有组织犯罪
人口贩运所带来的利润助长了其他犯罪活动。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提供的报告,人口贩运每年可带来大约95亿美元的收入。人口贩运与洗钱、毒品走私、伪造证件和偷渡人口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有组织犯罪猖獗的地方,政府和法治都受到破坏和削弱。
剥夺国家人力资本和阻碍经济发展
人口贩运对劳动力市场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导致无法弥补的人力资源损失。人口贩运产生的部分影响包括压低工资,劳动生产力下降,汇回款项减少,导致一代人的教育程度低下。这些影响又使未来的生产力和收入能力下降。 强迫儿童劳动和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加剧了贫穷和文盲的恶性循环,阻碍了国家的发展。从事强制性劳役或债务劳役的劳动力如果占一国人口相当大的部分,就会阻碍国家的进步,因为一代又一代的受害者会始终陷在贫困的泥淖中。
危害公共健康
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通常面临残酷的生存环境,导致身心受创和性摧残。感染通过性传播的病毒和感染、盆腔炎症以及艾滋病/艾滋病病毒通常是被迫从事卖淫活动所致。焦虑、失眠、忧郁以及创伤后压力症等是人口贩运受害者常见的一些心理疾患。 污秽和拥挤的生活环境,加上营养不良,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如疥疮、结核和其他传染病。儿童受到的虐待通常最令人震惊,他们更容易受人摆布,更容易沦为家奴,被迫从军或从事其他危险工作。
政府权威受到侵蚀
许多政府往往力求在其领土上,尤其是在腐败猖獗的地方建立全面执法的权威。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及政治或种族冲突会导致国内许多人流离失所,这些人很容易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人口贩运活动进一步破坏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努力,威胁到弱势人口的安全。许多政府无法保护从家庭、学校或难民营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且,贿赂执法和移民官员及司法官员的行为也削弱了政府打击腐败的能力。
罗马尼亚: 玛丽亚(Maria)16岁那年被幼时的朋友以帮助找工作的名义骗到布加勒斯特。这位朋友背着玛丽亚在罗马尼亚一个港口城市登广告说有"女孩出售"。 玛丽亚被卖给了一个男人后被迫从事卖淫,与她一起卖淫的还有一名11岁的女孩。在4个月的时间里,她被迫在街头拉客,否则就会挨打。玛丽亚多次受到警察的罚款、逮捕和讯问;然而,她所谓的"保护人"通过贿赂警察使她获释,迫使她继续卖淫。
人口贩子的手段
奴隶贩子以弱势群体为对像,目标通常为儿童和年轻女子,其手段狡猾多变、无所不用其极,企图蒙骗、威逼可能的受害者并获取他们的信任。这些诡计包括许诺婚姻、工作及读书机会或改善生活。以下隐去真人姓名的描述以真实的人口贩运案例为依据,反映了人口贩运活动常见的情形:
马达加斯加一处旅游地,一名15岁女孩的父母亲逼她为娼,向比她年龄大的男性游客卖淫,以此作为家庭收入的一个来源,同时也希望她因此能找到结婚对象,接受教育或到海外工作。当地人看到她常穿着紧身衣出没旅游"热点",与男人们吃喝玩乐到深夜。当地官员通过一家旅馆老板提供的线索逮捕了一名特殊的游客,因为他们怀疑该游客利用这位女孩从事儿童色情旅游。不过,该男子给女孩家人一笔小钱以使他们保持沉默,不对他提出起诉。
在缅甸北部掸邦,一名年轻女子为了摆脱几十年来军人暴政所导致的凄惨的经济困境,进入中国云南省寻找工作。她一到达中国边境城镇,便在当地一家酒吧餐馆找到工作。老板发现她在中国境内属于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于是限制她在一家小旅店内向中国男性游客和商人卖淫,进行性交易。
在阿富汗,一名女孩被许诺给附近村庄的一名男子,以解决两家间的世仇。她小小年纪就被迫中断学业,与一名从未见过面的男子结婚。她过门后被迫做饭,打扫,侍候夫家所有人,每天工作长达18至20小时。如果做错事情,她就会遭到毒打;她的新"家"威胁她说,如果她想逃跑,会要了她的命。有一天,她的丈夫决定另娶新人,将他的第一房妻子转手卖给了另一个男人,后者也强迫她侍候他及其家人。
在荷兰,一名18岁的尼日利亚姑娘离开埃多省(Edo)的家来到荷兰挣钱,以便日后汇款养家。她被介绍给所谓的"姨妈",此人严格控制该女孩并强迫她从事街头卖淫。由于没有合法居住证,她被警方逮捕并被扣留在拘留中心。她可以有机会"控告"姨妈贩运人口,但她拒绝了,因为担心此人在尼日利亚的朋友对她进行报复。 姑娘被遣送回埃多,但此时她身无分文,无颜面对亲人。
尼日利亚/意大利:格洛里亚(Gloria)得到许诺,可以在罗马一家纺织品厂工作。在离开她的国家尼日利亚之前,她接受了一次巫术仪式,据说是为了保佑她在意大利一切平安,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她对赞助者,即"鸨母"的忠诚。格洛里亚到达罗马后遭到鸨母的殴打,对方告诉她必须偿还一笔庞大的偷渡费,大约要进行4,000次卖淫。当她拒绝鸨母的要求后,又继续遭到殴打。她最后只能听天由命,但后来又因不能挣到足够的钱而挨打。她怀孕后被迫堕胎。她最终鼓足勇气,不再惧怕巫术所说的报应,逃离虎口争取获得新生。她如今正在罗马的一处临时庇护所调养身体。
造成人口贩运的众多原因
人口贩运的原因很复杂,而且往往互为表里。人口贩运有一个全球市场,受害者构成供应方,暴虐的雇主或性剥削者(亦称性服务购买者)为需求方。虽然一些对通过强制性劳役生产的商品有需求的消费者也可以视为需求的组成部份,但这些消费者常常对自己已卷入奴役行为漠然不知。性服务购买者则在性剥削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受迫害的过程中起更重大的共谋作用,因此理应对他们进行教育,指出卖淫与贩运的联系。
从供应方面来说,有多种因素使一些人成为受害者,其中包括:生活贫困、其他地方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的诱惑、就业机会的缺乏、有组织犯罪、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政府的腐败、政治不稳定和武装冲突。某些社会有寄养的传统,家里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往往被送到城里与一名旁系亲属成员(通常是一位"叔伯")共同生活和工作,以换取受教育和学到一技之长的许诺。人口贩子常常利用这一传统,佯装就业介绍人,诱使家长把孩子交给他们,然后将孩子贩运到别处卖淫,从事家庭奴役,或者供工商企业使用。最后,孩子的家庭即使能得到工资汇款,也极为微薄。孩子还是无法上学,学不到任何工作技能,而且与家人天各一方,梦寐以求的经济机会永远也无法实现。
从需求方面看,助长人口贩运的因素包括:性服务行业的存在以及对可供剥削的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长。色情旅游和儿童色情已成为全球化的行业,因特网等高新技术推波助澜,大大扩展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范围,并能迅速成交,很不容易被发现。

全球对廉价的、处境困难的和非法劳动力的需求也助长了人口贩运活动。例如,某些经济繁荣的亚洲和海湾地区国家对家庭佣工的需求旺盛,这些家庭佣工有时成为受剥削的对象,或从事非自愿劳役。
阿富汗:纳西玛(Naseema)4岁那年被她的母亲强迫嫁给同村一个30岁的邻居。在丈夫家里,她的公公和家里12个其他成员开始折磨她。她遭到殴打,经常忍饥挨饿,还被迫睡在寒冷的室外,只有一块小毯子遮蔽风雨。虐待她的人常常把她的身体当桌子,强迫她面朝下趴在地上,在她赤裸的背上切割食物。有一次,她的公公把她锁在一间棚屋内达两个月之久,每天只能出来一次。2005年她12岁,有一天晚上,她的公公把她的两手捆绑在一起,用滚烫的开水浇她的头部。她担心她丈夫一家会害死她,第二天就离家出逃。一个人力车夫发现了她,把她送到一家医院治疗;花了一个多月才使身上的各种创伤得到治愈。她目前住在一个收容所内,开始上学读书。
买卖婚姻
在南亚和东亚地区,由于男女两性比例失调的现像日益严重,从需求方面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沦为贩运受害者。在中国,虽然倾向于生儿子是性比例失调的主要因素,但中国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和贫困现象也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加剧了贩运新娘的行为。生女孩的往往会采取堕胎措施。有报导说在某些事例中,女婴一生下来就被杀死,致使中国某些地区男性的人数大大超过女性,男孩与女孩的比例达到117人对100人。
然而,男性在婚姻问题上仍然面临社会压力。有些无法找到结婚对象的男子设法从国内其他地区或从与北韩等邻国交界地区购买新娘。这些妇女经常不是被自己的父母出卖,就是遭到绑架离开自己居住的村庄,然后被迫与人结婚、卖淫或做小妾。在中国内地省份的贫困地区,贩运新娘到国内其他地区的现象很普遍,因为贫困使妇女更容易受贩运之害。人口贩子一般在严重缺乏女性的省份出售这些女孩和妇女。事实上,有些专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加速发展,绑架和买卖妇女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在某些村庄,30%至90%的婚姻都来自人口贩运。
印度某些地区面临着同样的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但基本原因是人们的文化观念。由于待婚的新郎对嫁妆要求很高,女孩往往被视为一种经济负担。该国的统计数字表明,在一些重要地区性男女比例失调很明显。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在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Jammu and Kashmir),如以100名女孩为基数,男孩为111人;在北方邦(Uttar Pradesh),男孩为111人;在锡金邦(Sikkim),男孩为114人;在 旁遮普邦(Punjab) ,男孩为114人(邦政府所在地尚迪卡尔(Chandighar),男孩为129人);在哈拉亚那(Harayana),男孩为116人。这种男女比例的差距导致婚姻市场上男性比女性多了好几百万,造成"结婚对象极缺"(marriage squeeze)的现象,男性很难找到可以成婚的女性。结果,出现一些妇女从尼泊尔、孟加拉国和印度其他地区被卖到或绑架到"光棍村"(bachelor villages)做新娘的事例。缺少女性也导致对卖淫妇女和少女的需求增长,从需求方面促使一些人沦为贩运受害者。
被贩运的新娘往往对说出自己的经历或出逃有顾虑,主要原因是,她们面临维持婚姻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对自己被贩运后居住的地区不熟悉;警察或官员沆瀣一气,强迫出逃的新娘返回夫家;有关法律认定她们为非法外国人并以此对她们起诉,使被贩运的妇女再次遭受苦难;如果她们回到家乡,也可能面临社会歧视。
利比里亚: 一名来自利比里亚曾充当儿童兵的13岁孩子说:"他们给我服一些让我发狂的药丸。当我的头脑充满狂暴的念头时,我猛击别人的头部造成伤害,直至他们出血。当我的头脑中不再有发狂的念头时,我感到有罪。假如我还记得那个人,我就去向他们道歉。如果他们不接受我的道歉,我感到很难过。"
打击贩运的有效战略
为了发挥效力,打击贩运的战略必须同时针对供方(贩运分子)和需求方(业主和消费者,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中则是购买方)。
针对供方的措施必须致力于消除人口贩运的成因,通过种种努力提高有关社区对贩运危害的警觉,增加和扩大弱势群体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提倡受教育机会均等,帮助人们认识到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并创造更好、更多的生活机会。
针对贩运分子,执法部门必须严厉起诉贩运分子及支持纵容者;打击助长贩运活动并从中牟利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通过更有效的情报收集与协调行动,查明贩运路线并进行拦截;阐明有关贩运行为的法律定义,协调执法职能;培训有关人员查找贩运受害者并安排他们得到适当照顾。
针对需求方,必须查明并起诉那些对贩运受害者进行剥削的人。对雇用劳工从事强制性劳役的雇主和剥削色情贩运活动受害者的人,必须将其姓名公之于众并依法予以惩处。针对性奴役行为,必须在贩运活动目的国开展提高公众警觉的活动,使贩运活动更难以被掩盖和被忽视。必须解救受害者,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与家人团聚,不能返回家园的人必须得到另行安置。
地方、州(省、邦)、全国及地区各级打击贩运的行动必须互相配合。通过唤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各国政府可以争取公众的支持。根据与此有重大关系的方面(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建议制定反贩运战略和计划,最为有效且最有可能成功,因为可全方位地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应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不让贩运分子有合法藏身之地,同时加速引渡程序以便对他们起诉。这方面的合作还应本着自愿和人道的原则帮助受害者返乡。应当提倡建立保护证人的项目。
必须不断加深对贩运活动的了解,加强反贩运组织的网络和行动。应动员宗教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校、社区团体和传统族群领导人参与这场斗争。受害者及其家人与打击贩运的斗争利害攸关。各国政府应当定期重新评估他们制定的反贩运战略和计划,以确保能够继续有效地挫败贩运分子的新伎俩和新手段。
最后,政府官员必须接受有关反贩运的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必须密切监控贩运活动的走向和趋势,更好地认识人口贩运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便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
新加坡:一位曾在新加坡当女佣的20岁的印度尼西亚人回忆了她遭受欺凌的经历:"我的雇主常常发火......她大发雷霆时会一下接一下地挥手打我。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她说我不能回家。我忍无可忍。我告诉中间人我的雇主打了我,她却说,'你得忍着。你应当控制你的情绪。'如果有关费用还没有从一名女佣的薪水中被扣清[付中间人或雇主预先收取的费用]就去找中间人,中间人是会生气的。中间人也打了我;我还没做满合同,费用还没被扣清,他们不会让我离开。"
保护受害者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为我们制定了一项以受害者为核心的解决贩运问题的方针,要求将打击犯罪的目标与人权目标相结合。不充分保护受害者,打击贩运罪行的措施就不可能发挥效力。《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为衡量一国政府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工作制定了各项标准,其中一项明确提出保护受害者的标准是:
"一国政府能否为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并鼓励他们协助调查和起诉这类贩运活动,其中包括对返回有关国家后可能受到惩处或迫害的受害者采取另行安置措施的法律规定,以及确保受害者不遭受不正当的关押、罚款,不会仅仅因为与被贩运有直接关系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处。"
执行《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这项标准最有力的措施包括:
首先,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查找贩运受害者。如果不能发现受害者,就不可能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政府机构应当建立正规的筛检和受害者确认程序,对人口中有风险的群体进行筛检,其中包括因违反移民法规、有关卖淫的法规、有关行乞的法规或劳工法规而被拘押的人。不应当等待贩运受害者主动确认身份;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调查方式──由训练有素的辅导人员在安全的、毫无危险的环境中,通过相应语言的翻译进行面谈──来确认贩运行为。
其次,一旦发现某人可能是贩运行为的受害者,就应将其作为严重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予以临时照顾。例如提供临时住所和辅导,让可能是受害者的人在压力最小的情况下,向专业社会辅导人员和执法人员讲述他/她的经历。
第三,被确认为贩运受害者的人不应当因为与被贩运有直接关系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惩处,例如没有适当的移民文件,或违反了有关卖淫、劳工和行乞的法规。得到确认的贩运受害者,除极个别的情况外,不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被关押在拘留设施中。应当给予他们受害者的待遇。
第四,应当鼓励得到确认的贩运受害者协助执法当局调查使他们受害的犯罪行为。此外,还应当鼓励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起诉贩运或剥削他们的人。
最后,可将不愿或不能协助起诉贩运分子的贩运受害者遣返原居住地,但必须以负责的方式将其遣返,事先为受害者的安全返回和重生创造条件。不过,返回后可能受到迫害或惩处的受害者应得到其他合法的安置。如果没有采取保障措施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受害者遭受迫害、惩处或再受贩运的风险,不应将贩运受害者驱逐出境或强行遣返。
《2006年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补充介绍

《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最全面地介绍了世界各国政府为打击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而采取的行动。本报告的涵盖期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
本报告的重点和非重点
人口贩运问题年度报告涉及那些被确定作为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的国家。由于贩运活动可能遍及全世界每一个国家,因此本报告未提及某个国家只能说明有关信息不足。各国专述部分阐明了贩运问题的范围及性质、将有关国家列入报告的理由以及该国政府打击贩运的努力。专述部分还包括,按照经修订的《2000年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规定,评估有关国家政府达到取缔贩运最低标准的情况,并就打击贩运的行动提出建议。此外,专述部分还介绍了各国政府打击贩运的执法行动,以及保护受害者和制止贩运的努力。各国专述同时说明将某一个国家归入第一列、第二列、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的依据。如果一个国家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专述部分将引用经修订的《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说明原因。
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规定,决定将一个国家归入第二列(或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时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三个:(1)作为来源国、中转国或目的国,该国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的严重程度;(2)该国政府不遵守《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严重程度,特别是该国政府同贩运有关的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3)该国政府解决并取缔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一些国家发表了声明,召开了会议,并成立了工作组或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为打击贩运的行动确定目标。不过,在对一个国家的努力进行评估时,有关声明、会议、计划和工作组这些单方面的情况并非主要衡量标准。本报告所侧重的是各国政府为打击贩运所采取的实质性行动,特别是对贩运分子予以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保护受害者和防止贩运的努力。本报告不侧重于法律草案或尚未颁行的法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各国政府所采取的对减少贩运活动产生间接效果的一些努力,例如教育项目、对经济发展的扶持以及旨在增进男女平等的项目,虽然意义重大,但本报告不将其作为重点。
《2006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评估的国家有所增加的原因
2006年度的报告分析了149个国家存在的人口贩运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政府为打击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作为评估对象的国家比上一年度增加了7个。前几年,由于难以收集到可靠完整的信息,有些国家没有被纳入报告。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如下:人口贩运属于非法地下活动的性质;有关政府尚未采取或刚刚开始采取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难以区别贩运活动与走私活动;贩运受害者往往非法越境或身受虐待与胁迫,从而产生畏惧和保持沉默;有关国家总体上缺乏信息自由;或缺乏能够提供信息的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有这方面的资料,但有关数据不足以证明有关国家符合被纳入《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的基本条件,即有大量贩运受害者经贩运进入和离开某一个国家或在一国境内遭到贩运。
过去一年来,我们看到许多国家的政府采取了更有力的应对措施;为提高公众意识和鼓励受害者求助于保护机构采取的行动有所增加;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的透明度有所提高。由于有关国家采取了这些积极行动以及国务院投入了更多的资源,本年度我们收集到了更多国家的信息。随着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国务院希望今后的报告能够纳入所有存在大量贩运受害者的国家。
报告的用途
美国政府将这份报告作为一个外交工具,以继续进行对话并采取鼓励措施,同时以此为指导,努力将资源集中于有关项目和政策,用于起诉有关人员,保护受害者及采取预防行动。国务院将继续就报告的内容与有关政府进行接触,为根除人口贩运活动加强合作。在今后一年中,特别是在为制裁第三列国家做出决定之前的几个月中,国务院将利用在编写本报告的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更有效地开展援助项目,并与在打击贩运的问题上需要帮助的国家进行合作。国务院希望本报告能够促进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
 

归类
第一列:完全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国家。
第二列:没有完全达到最低标准,但正在为达到这些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国家。
第二列特别观察名单:没有完全达到最低标准,但正在为达到这些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
(a) 严重形式贩运活动的受害者的绝对人数很多,或正在大幅度增加;
(b)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打击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力度比前一年度有所增强;
(c) 确定某个国家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做出重大努力以该国承诺在下一年采取进一步措施为依据。
第三列:既没有完全达到最低标准,也没有为达到这些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国家。  
方法论
国务院编写这份报告所采用的信息来源为美国驻外使馆、外国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公开发表的报告、到每个地区的调查访问,以及发送到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交流政府处理贩运问题进展情况的电子信箱(tipreport@state.gov)的信息。美国驻外外交机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交有关贩运情况及政府所采取行动的报告,调查工作包括同政府官员、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国际组织、有关官员、新闻记者、学术界人士及贩运受害者等各方面人士的广泛接触。
为编写本年度的报告,国务院重新审核了每个国家的信息来源,以进行评估。评估每一个国家政府打击贩运的努力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否存在大量受害者
首先,国务院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通常以受害人数在100或100以上为标准,与以往报告使用的标准相同。一些缺少这类信息的国家没有被归类,但因有证据表明存在贩运问题而被归入特例(Special Case)部份。
第二步:归类
国务院遵照《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规定,将《2006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所涵盖的所有国家分为四类,即报告所称的"列"。归类更多地取决于每个国家政府打击人口贩运的力度,而不是贩运问题的严重程度,尽管后者也很重要。国务院首先评估有关国家的政府是否完全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中有关消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其政府达到这些标准的国家被归入第一列。对于其他国家,国务院则审核这些国家的政府是否正在做出重大努力争取达到这些标准。正在为达到最低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国家被归入第二列。那些既没有完全达到最低标准,也没有为达到这些标准而做出重大努力的国家被归入第三列。最后还要对照列入特别观察名单的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二列国家被归入第二列观察名单。
特别观察名单--第二列观察名单
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2003年的重新授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为应受到特别监督的国家另辟"特别观察名单"。列入这一名单的国家包括:1) 在2005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而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一列的国家;2) 在2005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三列而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的国家;3) 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归入第二列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严重形式贩运受害者的绝对人数相当多或有相当幅度的增长;
b)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加大了打击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力度,包括增加对贩运犯罪活动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及有证据表明政府官员串通进行严重形式贩运活动的现象减少;
c) 确认一个国家是否为达到最低标准而作出重大努力以该国承诺在下一年采取进一步措施为依据。
国务院称以上各类(包括a、b、c)为"第二列观察名单"。在2005年6月发表的报告中,有27个国家被归入第二列观察名单。这27个国家同2005年9月被重新评估为第二列观察名单的6个国家和符合上述头两类条件(在2005年度人口贩运报告的基础上向上提升一列)的3个国家一起被纳入国务院于2006年2月1日公布的"临时评估报告"(Interim Assessment)中。
在"临时评估报告"发表时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的33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在本年度报告中升为第二列,有4个国家下降为第三列国家,另有12个国家连续第三年停留在第二列观察名单上。本年度海地被归入"特例"类。在本年度报告中被列入特别观察名单的国家将在2007年2月1日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临时评估报告中被重新审核。
可能对第三列国家采取的制裁
第三列国家的政府可能受到某些制裁。美国政府可能暂停提供除人道援助和贸易相关援助之外的其他援助。对没有得到此类援助的国家,将暂停对其参加教育和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美国将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金融机构向这些国家提供援助(涉及人道援助、与贸易有关和某些与开发有关的援助除外)。这些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于2006年10月1日新财政年度开始时生效。
如果总统认定向某国政府提供这类援助将有助于促进《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目标或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那么依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应对这个国家实施的制裁可以得到全部或部份豁免。《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还规定,为避免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人口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制裁予以豁免。在已经公布报告但尚未实施制裁期间,如果总统认定有关国家的政府已经遵守最低标准或正在做出重大努力达到这些标准,将不对其实施制裁。
无论被归入哪一列,每个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应当做出更多的努力。任何国家的归类都不是永久性的。所有国家都必须保持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

(完)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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