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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收养申请供其审议。申请应该包含所有必备文件(可以在“文件要求”部分找到清单),需要认证和翻译。另外,每份申请都要说明是希望收养一个健康儿童还是残疾儿童,希望的年龄和性别,如果愿意,还可以说明你具体对中国的哪家福利院和或哪个地理区域感兴趣。中国收养中心将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直接或通过美国的持证收养代理机构通知准收养人,说明是否尚需其他文件或证明。

一旦收养申请获得批准,CCAA 将根据申请从各省民政局提交给CCAA的书面材料中寻找相符的儿童。一旦确定合适的儿童,CCAA将通过美国的收养代理机构向准收养人寄送介绍这名儿童的信件、照片和健康记录。中国政府提供的这些材料中未能回答的问题可以经由美国的持证代理机构传达,也可由你本人直接向CCAA咨询。

一旦收养申请获得批准,CCAA 将根据申请从各省民政局提交给CCAA的书面材料中寻找相符的儿童。一旦确定合适的儿童,CCAA将通过美国的收养代理机构向准收养人寄送介绍这名儿童的信件、照片和健康记录。中国政府提供的这些材料中未能回答的问题可以经由美国的持证代理机构传达,也可由你本人直接向CCAA咨询。

为最终确定收养关系,准收养人需要亲临中国完成有关手续。在这一过程中须尽早早期部 明些变AN领事处,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打到校有各自不同得的同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联系;在去中国处理相关事宜前,你必须拿到获得批准的I-600A 表。
CCAA书面通知你或你委托的美国收养代理机构已初步受理你提出的收养指定儿童的申请后,你可以通过委托的代理机构给予回复,表明自己愿意完成指定儿童的收养,之后你会收到CCAA发来的正式通知,请你前往中国处理相关事宜。CCAA发出的正式通知书(“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盖有CCAA的印章。准收养人在启程前往中国前要拿到这份批准通知书。准收养人持有这份批准通知书可以直接到相应的儿童福利院所在辖区的市民政局办理手续。随后,准收养人会接受一系列面谈,同儿童福利院签署合同;该合同将在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签发经过公证的收养令。

不要求父母亲自到北京获得批准。CCAA会将批准收养的通知书转寄给儿童的居住地。当地的儿童福利院、省民政局官员和中国的公证员看到这份通知书后才会处理收养事宜。这样,已经在中国的任何收养人如果没有这份批准通知书都需要在收养程序完成前到北京的CCAA获取一份。

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美国人通常在省会城市与公证员会面,进行非正式面谈。中国公证员与美国的公证员不同,他们是有着重要职责的官员。通常有儿童福利院提供的翻译在场。面谈在公证处进行(非法庭背景)。准收养人常被问及的问题包括:你为什么要收养中国儿童?你现在有子女吗(是收养的子女还是亲生子女)?你的家庭背景?你为什么没有孩子?你怎样保证会好好对待收养的这个孩子?
有时在登记处会再次进行面谈。有时会要求准收养人写出收养儿童的理由及计划。有时儿童福利院所在城市的公证处会同准收养人进行最后的面谈,所提问题与在省级公证处所提问题类似。最近在办理手续的收养人被告知,根据CCAA的程序,已经努力征得北京方面批准他们的收养申请。

准收养人在完成收养手续前,可以要求见一下这名儿童。见过这名儿童后,任何遗留问题及有关该儿童健康状况或个人背景方面的问题应该在收养完成前解决。准收养人可以在完成收养前,请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医生名录上的医生对该儿童进行检查。根据中国的程序,准收养人不太可能带领这名儿童到远离其居住地的城市医院检查。最终确定收养关系前,准收养人对这名儿童没有法定监护权,中国政府也不允许带领该儿童去异地。

所有面谈结束后,就开始签订合同并形成实际的收养关系,合同中包括向儿童福利院“捐赠”一笔固定的款项,数额在3000-4000美元之间。这笔捐赠并非贿赂,而是收养及与福利院签订合同所必需的。准收养人需要同福利院签署收养协议/合同,然后在省民政局登记备案,支付中方所需的费用,并取得该儿童的中国护照和出境许可证。收养程序还包括同送养人或送养机构签署一份协议,亲自到中国的民政局登记并由指定的中方公证处执行公证程序。该儿童居住地公证处批准收养时,该公证处会出具公证过的收养证明、出生证明以及这名儿童生身父/母的死亡证明或福利院提供的遗弃声明。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收养人就要对这名儿童负责。如果收养人在收养手续完成后对这次收养改变了主意,但是在带领这名儿童离开中国前,中国政府不再将视该儿童为孤儿。该儿童在中国也就没有资格享受医疗或教育福利,除非收养人出具声明并经中国当地相关机构的公证,正式通知CCAA自己打算放弃收养该儿童。还应注意到,这类行为会妨碍收养人未来在中国收养子女。已经携带儿童返回美国并帮助其获取美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收养人,如果不能抚养这名儿童,绝对不能轻易将儿童送回中国。收养人应该同其委托的收养代理机构或社会服务处联络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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