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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过程


国的总统和副总统是怎样获得提名的?

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或者通过个人宣告或者在小党派或大党派的作用下获得提名。

由大党派提名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是在各自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选出的。这些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在州一级通过各种方法选举的,包括总统初选、核心会议、代表大会或这些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组合。代表选举的进程开始于总统选举年年初(通常在一月底或二月初),通常在全国代表大会前的六月结束。传统上,随着白宫里的党“失去权力”,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在总统选举年的七月或八月集会,通常先于另一个党一月召开。

预提名竞选活动可能早在候选人希望宣布和开始组织和筹款的时候就在主要政党内部开始。然而,只有在上述总统选举年的一月一日之后筹集的资金才有资格作为联邦的对等资金。

总统和副总统是怎样当选的?

美国的总统和副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在可被四整除的偶数年,由每个州直接投票选举的总统选举人多数票表决。

总统和副总统以及代表大党派的选举人职务的候选人自动在所有的州获得投票资格,而小党派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不同州的要求,如获得必要程度的公众支持、通过请愿书的签名、建立国家授权的组织机构,或在最近的州范围选举中已获得所需的票数。

在普选投票上,所有州还规定包括独立候选人。几乎在每一次参选事例中,候选人必须提交由登记选民签名的必要数量的请愿书,以获得投票资格。有些州还规定可为候选人使用自行填补选票(不包括在投票上)。

尽管大党派在总统选举竞赛上占主导地位,但通常有一些独立无党派和小党派的候选人。例如在一九九六年,一个州至少有十九个小党派总统候选人名列选票,包括改革党候选人,他获得了8.4 %的选民票。同一候选人还在一九九二年参加竞选改革党的票,赢得18.9 %的选票,这是自一九一二年(前总统西奥多 . 罗斯福在这一年作为进步党候选人赢得27.4 %的选票)的选举以来获得的最高小党派投票总数。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六年,没有任何小党派候选人获得任何选票。

无党派或小党派的候选人的普选竞选活动可以从候选人希望的时候开始。大党派的总统竞选传统上开始于劳动节,因此持续大约两个月。

什么是“选举团”?它在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中充当什么角色?

美国的总统和副总统是由选举人选出的,选举人在总统选举年的十一月普选中选出。然后在十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选举人在各自的州集会,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虽然该字眼不会出现在宪法里,但选举人被集体称为“选举团”。
每个州被分配有一定数量的选举人,其数量和这个州在美国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根据第二十三次修订,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数量等于分配给人口最少的州( 3个)的选举人数量。选举团目前包括538名成员(初建时成员数)。宪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选举人票才能当选(总数538票中的270票)。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信用职务或受益职务的人员,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有资格成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

虽然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授权州“议会可以直接方式”委派选举人,但所有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目前规定,总统选举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规定在普选中“胜者全得”,如熟知的总选票制度;它规定获得该州选民票的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可以获得所有选举人票。  缅因州(开始于一九七二年)和内布拉斯加州(开始于一九九二年),是目前这种安排的唯一例外,根据选区制度给予选举人票。根据选区制度,在每个国会选区和在州范围基础上统计选民票。每个选区的普选获胜者可获得一张选举人票,而州范围的普选获胜者可给予两张额外的票,反映了分配给每个州的两个“参议员的”选举人,不论每个州人口多少。

如开国先父预期,现代选举团几乎总是反映了其成员的预选承诺,不独立决定谁应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在一八二零年和一九八八年之间,只有十六位选举人把他们的票投向候选人而不是那些他们承诺的人。这就是所谓的“忠实的”或“不忠实的”选举人现象。然而一些州已立法,力求把选举人和普选获胜者连在一起,但宪法学者中占优胜的意见方坚持选举人应保持自由代理。

选举团从来不作为一个机构而是在五十一个州选举团里集会,通常是在州首府集会。单独为总统和副总统投票。一旦选举人投了票,其结果由每个州的州长证实,然后递交美国参议院议长(副总统)。在国会联合会议上公开选举团票证书并统计选票,联合会议在继选举人集会之后的一月六日由副总统主持举行,或根据惯例于次日(如果第六天适逢星期日)举行。宣布获胜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中没有人获得多数票,众议院(通过州投票)选举总统,参议院(作为个人投票)选出副总统。

选举团对以往任何总统采取一致通过原则吗?

 “选举人一致投票通过”这个术语只在两种场合使用过 – 当乔治华盛顿在一七八九年和一七九三年当选为总统时。在一八二零年的总统选举中,除一人外,所有其他选举人都投票改选詹姆斯 . 门罗。

参议员和众议员是如何提名和选出的?

在大多数州,主要政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候选人通过初选提名。有些州还规定全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和初选结合的建议。在许多州,如果候选人无争议地获得提名,则不为特定公职举行初选。在大多数州,小党派候选人根据各个党的规则和程序被提名。独立候选人通过自我宣告获得提名。
在所有州,大党派候选人自动获得投票资格,而小党派和独立候选人必须符合不同州的要求,如提交登记选民的请愿书签名,以便进入普选一轮投票。

参议员通过自己州的合资格选民的简单多数票选举。简单多数通常意味着某个候选人得票最多,但不一定是大多数,不一定是胜利者。联邦普选中众议员在选区(他们在该选区内是候选人)通过简单多数票选举。这个规则的唯一重大例外发生在哥伦比亚特区(因为它委托给众议院)和乔治亚州(要求一个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必要的过半数选票,则安排决定性选举。此外,路易斯安那州要求所有的候选人(包括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候选人)参加各党派的初选。根据这一安排,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就被宣布当选,这个公职的普选就被取消。

在国家选举中什么是投票资格?

实际上,所有年满十八岁或以上的美国公民,符合由各州设立的某些附加条件就有资格在全国普选中投票。

宪法最初规定了公众参与选举过程的限度,要求选举人选举的众议院议员拥有“州议会的最多分支机构的选举人的必须资格”;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如前所述,“以它的议会可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总统选举人。”

在内战之前,州将公民权延伸到二十一岁或以上的所有白人男性,在某些没有奴隶的州,有些黑人男性有资格投票。自内战以来,国会和州(通过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和立法)逐步扩大了民权。第十五次次修正案(1870年)保障投票权 - 无论“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第十七次次修正案( 1913年)规定民众直接普选参议院。第十九次次修正案( 1920年)增加了妇女投票;第二十三次修正案( 1961年)设立了哥伦比亚特区的公民的总统投票权;第二十四次修订案( 1964年)禁止支付任何税作为在联邦投票选举的先决条件;第二十六次修正案( 1971年)投票公民的年龄范围扩大到十八岁或以上。

自一九五七年年以来,国会已颁布旨在防止选举过程中的种族歧视的法律,即一九五七年、一九六零年和一九六四年的《公民权利法案》。一九六五年,国会通过了《投票权法案》,在规定一段时间内暂停所有测试和类似设备,这些测试和设备曾一直被用于歧视少数群体,特别是黑人公民。同样的立法机构授权联邦官员,登记选民和观察选举,确保不存在歧视。一九七零年,国会再次延长暂停测试时间,延续一九六五年法案特点,并减去了居住要求 – 由州强加的作为投票选举总统选举人的一个先决条件。《1970年投票权法修正案》规定废除总统选举投票的持续居留规定,并要求各州规定在总统选举中缺席者可以登记和投票。

一九七五年,国会再次扩充《投票权法案》;在全国范围内永久性禁止使用文化水平测试;法案规定扩大到覆盖不认识英语的少数群体;  并要求受影响的州和管辖区提供某些种类的双语协助选民。 国会在一九八二年再次扩大《投票权法案》并进行了修定,使管辖区能够从其覆盖面寻求释放,但只有在他们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法案第二条还进行了修改,规定只要某项法律导致剥夺或削弱少数民族的投票权,法院就可以判决某选举法具有歧视性(无须证据证明它的用意如此)。

《1987年服役和海外公民缺席投票法》保障军队服役人员或居住在国外的人的投票权利,可在联邦选举中进行缺席选票。《1984年老人和残疾人选举权法案》授权联邦政府规范投票站和登记地点,使之具有实用性,并要求使用大型号的选票和听力设备,以方便残疾人的使用。
选民还必须符合州的投票要求,最常见的是登记要求。四十六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公民必须在提前选举日十至五十天之间登记,而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和威斯康星州规定在选举日登记。此外,北达科他州不要求选民登记,而是依靠出示个人身份证投票。三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要求选民在选举日之前有一天至五十天的居住期。此外,大多数州禁止重罪罪犯和那些弱智无判断能力的人登记和投票。

什么机构负责管理美国的选举?

选举管理(包括对政党、投票资格、登记程序、设立投票站、规定选举日工作人员、计票和认证选票,以及所有些活动有关的费用的规管)是各州的责任。在履行这些职能的时候,如上所述,州受辖于宪法和联邦法律。

全国选举日是如何选择的?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会可以确定选择选举人的时间及选举人投票的日期;选举人投票的日期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一九七二年,国会颁布法律,确定在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三,总统选举人集会和投票,并进一步规定在选举人投票的日期前三十四天内各州委任选举人。一八四五年,国会颁布立法规定了在各州选举选举人的统一日期,确定为“他们将被任命为选举人的当年的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

一八七二年,国会延长了十一月的选举日,以覆盖美国众议院成员和代表的选举。 一九一五年,随着第十七次修正案的批准(确立民众直接选举参议员),在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也指定为参议员选举日。

总统选举人的选举确定在某单独一天,部分意图是防止滥用选举,导致选举人在隔天又被邻近的州选上。其他一些原因历来也是选择十一月作为联邦选举时间的因素。在大的农村地区和农业民族,收获作物在十一月完成,所以农民能够有必要的时间从容投票。在整个北部州的冬季到来之前,旅行也较容易些。选择星期二作为选举日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它和星期日之间给了一整天的旅行时间,这是宗教教派普遍遵守的一个严格的休息日,取消了这一天的大部分旅行,只是投票。这个时间间隔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在许多地区旅行靠步行和骑马,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唯一的投票站设在县城。选择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避免了选举从该月第一天开始,这通常是县法院的工作。

哪些联邦法律规范竞选筹资?

《1971年联邦选举法》( FECA )修订版,对竞选联邦公职的竞选活动的筹资进行了规定。该法规定了与初选、普选和特殊选举有关的筹资和支出。

联邦选举法修订版,确立竞选资金规管的三个主要方面,适用于所有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和其他花钱影响联邦选举的人(根据法规创建的标准和司法裁决):
定期披露收入和支出,包括大于200美元的捐款和支出金额的综合性数据和详细资料;禁止企业、工会以及国家银行支出国库资金,以影响联邦选举(相对于由这些机构创建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称为PAC)从具体、限制类筹集的自愿捐款);对捐助给候选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和政党的金额进行限制。

和捐款形成对比的是,直接用于和选民沟通的花费一般不受联邦限制。

《1971年税收法》最初颁布的规定为初选和普选的总统候选人和政党的总统提名大会提供可选择的公共资助。

联邦选举委员会(FEC)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拥有刑事案件的优先民事管辖权和调查权。联邦选举委员会有权规定条例来执行和阐明竞选法律,发布顾问意见,以促进法律遵守,并向公众公开有关竞选活动的资金资料。

候选人竞选联邦公职的费用由谁来支付?

联邦候选人的大部分经费来自个人、团体和政党的自愿捐款。自一九七六年以来,总统候选人也选择(大多数人接受的)竞选活动的公共资助 - 由纳税人指定他们税收的3美元(夫妻共同报税为6美元)支持。公共资助不得用于国会候选人。

个人可以向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提供多少捐助?

根据联邦选举法,个人在每次选举中向每名候选人最多可提供1000美元的捐款(初选和普选分开计算),向政治行动委员会(PAC)每年最多可提供5000美元,向一个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每年最多可提供的金额为20,000美元。在联邦竞选活动中个人向候选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和政党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25,000美元。

利益集团可以向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提供多少资助?

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利益集团在每次选举中可为候选人提供高达5000美元的捐助 - 和大多数的做法一样,如果政治行动委员会符合对多候选人委员会(一个种政治委员会,已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至少六个月,已从五十多人处收到捐款,并至少向五个联邦候选人提供了捐助)的法律标准。

政党可以向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提供多少资助?

就捐款限制来说,政党本质上被视为政治行动委员会:每次选举它们可为每个候选人提供高达5000美元的捐款。他们还可代表他们的普选候选人作出相应支出,但受控于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的较大限制。

候选人可以为竞选联邦公职花费多少?

在竞选活动中,对于个人资金候选人的开支金额不受限制,但接受公共资金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花费个人和直系亲属的资金不得超过50,000美元。
总统选举的公共资助是怎样运转的?候选人为获得这项资助需要有什么资格?

根据联邦选举法,如果总统候选人同意遵守开支限制的规定并符合其他资格标准,则可以选择接受公共资金。初选选举活动通过“总统初选对等支付账户”筹资,一般选举活动和代表大会通过“总统选举竞选资金” 筹资。这些资金来自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每名纳税人指定的3美元。

初选候选人在筹集100,000美元后就有资格申请对等资金,分别从二十个州的每个州获得总数为5000美元的金额,捐献中个人捐款的上限为250美元。此后,该资金对等250美元或更少的每笔捐献,直到公共资金的总额等于候选人的初选支出限额的50 %。联系获得的经费水平和初选中筹集到的私人资金,法律要求并确保公共资金只能由严肃的候选人(即通过募集相当多的私人捐款证明公众支持的人)获得 。

在普选中,参选的主要政党的总统和副总统被提名者从总统选举竞选基金中自动获得津贴。一九九六年,大党派候选人比尔 . 克林顿和鲍勃 . 多尔,每个人为普选获得6180万美元(随着生活费用变化数额每四年调整一次)。除了从他们政党的全国委员会获得的指定金额,获得普选公共资金的大党派候选人不得接受私人捐款。

第三党候选人可获得公共资金的数额与该党(与过去的总统选举中大党派比较)获得的选票成比例。一九九六年,罗斯 . 珀罗成为第一个第三党候选人,并作为改革党候选人有资格收到2 910万美元。独立派或新党的候选人可在选举之后收到追溯的公共资金,如果他们得到至少5 %的选票。在一九八零年,约翰 . 安德森是迄今唯一收到此收益的候选人 – 大约420万美元。

政党可为他们的全国提名代表大会接受公共资金。一九九六年,两个主要政党分别获得1240万美元。这个数额还受辖于生活费用的增加。迄今没有小党有资格获得此项补贴。

超出候选人控制范围以外的花费呢?联邦法律对这种努力是否进行了规范,以影响选举?

当信息包含“明确主张”(即明确主张选举或明确确定候选人失败 - 通过诸如此类的话“为史密斯投票”或“击败琼斯”)时,和独立于候选人竞选活动的选民沟通的费用一般受联邦监管。如果沟通包含“明确主张”,未能和受影响的候选人取得协调,则根据联邦竞选法,认为该项支出是独立支出。联邦法规所有的原理适用于这些支出,但在可用于此类沟通的数额上没有限制。如果非协调沟通不包含明确主张,如主张选举或击败候选人等特定字词,法院普遍认为,资助这些“沟通”不受辖于联邦捐助的限制,因为这些讲话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法院认为这样的广告可以讨论候选人的行动、投票记录或问题立场,只要他们不包含明确主张。这些沟通通常被称为问题广告或问题主张。

什么是“软钱”?

 “软钱”一词经常用来指政党、企业、工会和其他团体筹集和开支的资金,不受联邦选举委员会规定限制。这笔钱来自企业、工会和个人,数额大于联邦捐款限制允许的金额。
软钱的一个例子是由州政党来筹集和开支,而不是联邦竞选活动。这些资金目前受州法律规管。当政党为可能影响州和联邦选举的活动开支,如一般的政党广告、选民登记和弃权程序时,联邦选举委员会法规要求用根据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筹集的混合资金支付这些活动。对某一特定选举,这些百分比由联邦和州的候选人的投票比率来确定。一些州的捐款限制比联邦法律更严格,而另一些限制性则较小。

软钱的另一个例子是资金用于由公司与其管理人员和股东沟通,工会和他们的成员沟通。大量资金(特别是通过工会)被用于教育、登记,并成为工会成员和他们的家人。法院认为,如果他们不希望支付,则支付工会工人(不是工会成员)的费用,不要求支付工会的政治活动费用,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全部工会成员。

竞选披露

联邦法律要求,所有联邦竞选活动的捐款必须定期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披露。公众可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网站WWW.FEC.GOV 上通过全国政党、联邦政治行动委员会和联邦候选人,检查这些报告。一项新的法律规定,这种报告必须直接通过因特网以电子方式或以类似方式递交给联邦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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