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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2006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2006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6)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前言与概要部分)

 

前言(Introduction)

宗教信仰作为一项个人选择和基本自由是美国特征的立足点,植根于我国开国先贤的理想。从建国至今,宗教自由一直是我国最首要的自由之一,美国人民捍卫宗教自由的决心──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全世界──始终不渝。诚如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国务卿所说:"对美国来说,没有比宗教自由和宗教良心更根本的问题。我们的国家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

宗教自由是美国的"首要自由",被列入《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宗教自由也是普世人权的基石,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良心自由,它们共同构成了民主政府和对人的尊重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所目睹的民主发展一直是在与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权的进步齐头并进。据每年按宗教自由状况等标准划分"自由"、"部分自由"或"不自由"国家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评估,1972年,即该组织公布各国评估的第一年,被列为"自由"的国家有44个,去年这个数字增加到89个。另一方面,被评为"不自由"的国家从1972年的68个降到今天的45个。

虽然民主和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在全世界更加普遍,但很多国家的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国际协议的承诺仍然只停留在口头上。有太多国家的政府拒不承认和保护宗教自由。有些国家的政府仍在处心积虑地剥夺人们的这一权利。今天,在某些国家,利用宗教为其不容异己和仇恨意识形态服务的暴力极端主义分子向那些仅仅是按自己的心愿信奉宗教的人发起攻击。我们同那些正当地要求宗教自由的人站在一起,同时,坚决反对那些阻碍自由与民主的人,无论他们是代表政府还是代表利用信仰实现暴力目的的组织。

《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的目的是促进和维护这项普世权利。它将那些实行宗教迫害的地区曝光,并因此而阻止宗教迫害的蔓延。汇编这份报告的过程本身──调查、记录、抗议侵权事件──便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有如此众多的人忍受拷打、折磨和监禁而依然对自己的信仰忠贞不渝,甚至至死不屈,这一点证明了宗教信仰的力量和活力。《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为千百万因自己的宗教身份、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而继续遭受苦难的人发出呼唤,体现着宗教信仰的力量。

这一报告是我国历史的自然产物。对我们宝贵的东西,我们也促请他人予以维持保护。我们国家的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权自由纪录并非完美,但面对着需为全人类享有这一普遍权利而努力的挑战,我们的缺陷不能成为退缩的借口。

身为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我担负着作为总统和国务卿推进国际宗教自由的首席顾问的职责。我和我的办公室的使命是,站在寻求和促进宗教自由的人士一边,反对企图扼杀宗教自由的人。在我的指导下,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作出多方面努力,贯彻美国的宗教自由政策,与国务院和美国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紧密配合,充分利用一切外交手段促进宗教自由。通过与外国政府的正式和非正式双边谈判、参与联合国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of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等多边论坛的活动、以及与从事人权和宗教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及会见受迫害人士等途径,我们为解决无论任何地方出现的宗教迫害问题制定策略并予以落实。

在我们向国会和公众公布第八期《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之际,我谨感谢布什总统和赖斯国务卿在这个问题上给予的有力领导和密切关注,感谢国会两党给予的支持。我们还要向致力于帮助受迫害者的非政府组织人员表示感谢。

诚如"自由之家"对各国的评级所显示,我们正在取得进展,这是好消息。但很明显,我们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布什总统说过,"在美国推进自由事业之时我们要牢记,自由不是美国对世界的馈赠,而是上帝对人类的恩赐。这一真理推动我们努力帮助普天下所有人赢得宗教自由并为全人类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光明、更和平的未来。"

我们将这份年度报告献给世界各地因自己的信仰而受苦受难的勇敢的男女老少。愿这份报告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带去鼓舞和希望,让他们感到,他们的磨难不是无人知晓,他们的困境没有被国际社会遗忘。

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

约翰·V·汉福德 (John V. Hanford III)

20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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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6)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概要(Executive Summary)

关于年度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据实记述各国政府的行动──既包括压制宗教言论、迫害无辜信徒或容忍对宗教少数派施暴的行动,也包括尊重、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的行动。我们力求均衡地报告所有宗教传统与信仰的信徒遭受的虐待。报告涵盖多国政府──从对最广义的宗教自由给予高度保护的政府(即"总体上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到力图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并将部分或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威胁的极权政府。

促进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是美国国务院的使命之一。美国致力于保护宗教自由和国际人权标准,这些标准在《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八条等文件中也得到明确表述,即人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作为我国对这些自由权利的坚定承诺,国务院密切注视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歧视状况,提出和落实针对有关地区与国家的政策建议,并建立促进宗教自由的项目。美国通过"转型外交"(transformational diplomacy),致力于使宗教与良心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一个使所有国家稳定的根本因素在全球发展。为此,美国努力帮助新生民主国家实现宗教与良心自由,协助宗教和人权非政府组织促进宗教自由,指出并推动改变基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而对其实行严重迫害的政府政策和行为。

世界大多数人有着自己所珍视的宗教信仰。由于宗教在人们心中占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很多人视宗教自由为最重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全球趋势、区域特征、地方习惯及个人经历往往形成宗教归属与族裔、阶层、语言群体、或政治派别的相互重合。对宗教自由权利的践踏有时赤裸裸,有时微妙。本报告对这些行为的分类尽管远非完全,但代表了一些最主要的类型,并且可以作为评估宗教自由趋势的有益指南。它们包括:极权/专制政权;国家对宗教少数派的敌视;国家忽视社会歧视;优待主体宗教的法律歧视;将某些宗教视为邪教。

第一类,即最公然践踏的现象,出现在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的极权和专制政权国家。这些国家政府因宗教信仰及其相对于极权政府的独立性而将它们当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视为国家的敌人。有些国家的政府敌视和压制某些宗教团体,往往将其定为"安全威胁"。对表达正当的政治不满的宗教团体与滥用宗教名义主张对其他宗教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的宗教团体加以区别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以安全考虑为由对和平举行宗教活动的人和宗教言论加以广泛压制,这种行为被本报告当作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记录下来。例如,绝不能以反恐斗争为借口镇压和平的敬拜祈祷。报告也记录了当局对被怀疑是信仰极端主义的人采取的过度行动给宗教自由造成的严重限制。 例如,在有些国家,很多人由于害怕被政府定为宗教极端主义者而不敢经常前往清真寺作祷告。

第二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敌视宗教少数派或未经批准的宗教。这些国家实行的政策迫使那些非主流宗教教徒放弃信仰,逃亡国外,或者受到恫吓骚扰。报告指出,在有些国家,由于宗教与族裔归属相应,当政的多数派族裔对少数族裔宗教实行压制。报告还指出,有些国家政府根据个人宗教信仰来断定其政治立场,进而对某些宗教团体实行恫吓和骚扰。

第三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对社会歧视和侵犯宗教团体的行为无动于衷。这些国家或许有阻止宗教歧视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员未能防止针对宗教少数派的冲突、骚扰和其他有害行动。保护宗教自由不仅限于制定法律,而是还要有各级政府为防止政府或个人的侵权行为积极采取行动,需要将践踏权利者绳之以法,需要为受害者提供补偿。政府应确保其执法人员不侵犯宗教自由,要求所有人以法制手段保护宗教自由。另外,政府必须促进形成对所有人相互宽容与尊重的环境。根据本报告的记录,有些政府未能防止对宗教自由的践踏,有些对个人、非政府机构和地方执法人员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未能始终如一地、有力地作出回应。

第四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政府的立法或决策使主流宗教获得优势,宗教少数派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往往源于主流宗教在历史上形成的歧视以及对新生或宗教少数派的偏见。在这些国家,政府基于普遍存在的意识,通过有利于主流宗教、歧视非主流宗教的立法将民族特征定位于某一宗教。尽管在这种国家大多数人可以不受骚扰地表达宗教信仰,但这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表达自由。而且,即使在政府支持某一宗教的情况下,当政府只推行对这一宗教的某种唯一诠释时,也仍可能造成对这一宗教的多数信徒的限制。

最后一种类型是将某些宗教定为危险邪教予以歧视。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践踏宗教自由的现象,甚至在一些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本报告记述了逊尼派穆斯林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什叶派穆斯林的指责歧视,反之也是如此,在政府规定人们的信仰并要求必须按某一信仰行事的地方尤其是这样。

在本报告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涵盖期内,出现了各种对宗教自由有影响的事件;国际媒体对宗教自由问题和争议的报道也大幅度增加。2006年2月出现的由发表讽刺穆罕默德的12幅系列漫画所引起的强烈国际反对声浪是其中一个事件。这套漫画原载于2005年9月的丹麦报纸《日德兰邮报》(Jyllands-Posten)。欧洲媒体基于言论自由决定刊登这些漫画。然而,很多观察人士,特别是在欧洲占人口少数的穆斯林人士,将这种做法视为对伊斯兰教的直接攻击和对伊斯兰教的不宽容。

《概要》以下内容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美国政府为推进国际宗教自由,针对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特别严重的"特别关注国"(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所采取的行动。第二部分概述包括"特别关注国"在内的宗教自由状况非常令人关注的国家的情况,并且指出这些国家的法制和政策状况,举例说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政府为促进或保护宗教自由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上述谈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践踏宗教自由情况。

第一部分:美国对特别关注国采取的行动

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要求对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且将在报告期内"存在或容许存在极其严重侵权情况"的国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此之后会有一个谈判期,在谈判期内,美国力争与被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共同努力使情况得到改善。随后,根据谈判结果,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要求采取一项或多项行动──可包括制裁、协议、豁免等。对于那些美国目前已对其实行制裁的国家,国务卿可以确定由一项或多项制裁共同满足《国际宗教自由法》和其他美国法律的要求。美国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及其办公室全年致力于在"特别关注国"进行倡导宗教自由的工作。这部分突出介绍其他美国政府官员为推进宗教自由和鼓励各国政府采取积极步骤扩大宗教自由而采取的行动。2005年11月,国务卿重新确定缅甸、中国、北韩、伊朗、苏丹、厄立特里亚,沙特阿拉伯和越南为"特别关注国"。关于美国对"特别关注国"和其他国家采取的行动,可参阅有关具体国家的报告。

缅甸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将缅甸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继续实行现有制裁,其中包括基于《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严禁出口或转让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美国已针对缅甸侵犯人权实行多种金融和贸易制裁措施。美国政府向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个体公民、学者、外交人员、国际商务人士及新闻从业人员等在内的缅甸社会各界人士倡导宗教自由。通过在没有当局限制时进行的接触和旅行,使馆人员向很多与外界没有其他接触渠道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及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和交流信息。

中国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 2005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其中包括基于《对外关系授权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实行的对控制犯罪设备装置的出口限制。美国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及沈阳领事馆通过协调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对正面趋势给予支持,同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给与谴责。美国官员在公开和未公开的场合多次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得到国际公认的有关宗教自由的权利,释放所有因参与宗教活动而服刑的人。布什总统在与中国领导人举行会晤时经常提出宗教自由问题,其中包括2006年4月以及2005年11月和9月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举行的会谈。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洛温克朗(Barry Lowenkron)2006年2月在访问北京期间就宗教自由问题举行了会谈。美国驻华大使在公开讲话以及与中国官员的非公开外交接触中,着重谈到宗教自由问题并提及具体的宗教良心犯案例。

厄立特里亚

(译文从略)

伊朗

(译文从略)

北韩

自2001年起,国务卿每年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5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其中包括基于《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对正常贸易关系和其他贸易优惠的限制。美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美国通过其他国家和多边论坛提出对该国恶劣人权状况的关注。例如,美国于2005年秋在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发起谴责限制宗教自由的决议案并使之顺利通过。美国国务院负责东亚及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希尔(Christopher Hill)公开发表声明表示,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记录的对话将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关系正常化进程的一部分。2005年4月,数名国务院官员在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Hou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mmittee)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记录及美国政府为执行《2004年北韩人权法》(2004 North Korean Human Rights Act)所作的努力而举行的听证会上作证。这些官员以及美国国际宗教事务无任所大使通过向美国公众发表演讲,不断提高人们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内人权惨状的了解。2005年8月,布什总统根据《北韩人权法》任命莱夫科维茨(Jay Lefkowitz)为北韩人权特使。莱夫科维茨特使自上任以来已敦促包括大韩民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加入日益扩大的国际努力,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改善人权状况,停止侵犯宗教自由。2005年,美国国务院还给全国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49万6千美元专款,用以加强和扩大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观察和报告,同时也给"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提供专款,用于组织一系列会议和其他活动,旨在敦促北韩政权停止践踏人权。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和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也提供固定的朝鲜语广播。美国政府的政策允许美国公民前往北韩旅行,许多教会和宗教团体为减轻那里缺粮少药造成的困苦组织了多项努力。

沙特阿拉伯

(译文从略)

苏丹

(译文从略)

越南

在本报告期内,宗教自由在越南有显著进步(见第二部分)。越南在2004年第一次被定为"特别关注国"后给予了密切合作,并通过2005年5月的双方信函交往确定:全面执行有关宗教活动的新法律;指示地方当局严格和完全按新法律行事,确保守法;为宗教团体开设礼拜场所的程序提供便利;在大赦时,对美国关注的囚犯和案例给予特殊考虑。上述信函交流导致减缓了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须采取的其他行动。美国驻河内大使馆和美国驻胡志明市领事馆与越南政府高级官员和工作级官员保持积极和经常的对话,推动实现更大的宗教自由。美国官员还经常会晤和联系佛教、天主教、新教、高台教、和好教以及穆斯林宗教领袖,其中包括受到政府监视的宗教活动人士。大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在前往河内和胡志明市以外地区时,经常与省宗教事务委员会、乡村长老、地方神职人员和教徒会晤。美国大使和包括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所任大使在内的其他美国官员就下列问题向越南总理、副总理、政府部长、越南共产党领导人、省政府官员等表示了关注:宗教组织登记和获得承认的困难;宗教人士遭到逮捕和拘留;新教徒在中央高地和包括西北部高地在内的北部地区面临的困难;对宗教自由的其他限制。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所任大使及助手于2003年至2006年间六次前往越南各地与宗教领袖和政府当局会晤。美国政府一致不断争取使主要因宗教原因而受监禁的人获得释放。在本报告期内,政府释放了被多方认为主要因宗教活动而受监禁的四名囚犯。

第二部分  具体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

这部分列出宗教自由情况十分引人注目的国家的概况,其中包括这些国家的法制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举例说明该国政府在本报告期内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促进保护宗教自由的积极举措。

阿富汗

(译文从略)

文莱

尽管宪法条款保障充分和不受约束地行使宗教自由权,文莱政府使用一系列法律规定限制除官方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发展。文莱的各宗教团体和平共处,但宗教间的融合互动受到占主要地位的伊斯兰教教旨的阻碍,它不鼓励穆斯林了解其他宗教信仰并禁止其他宗教的人劝教。同时,伊斯兰当局组织一系列活动解释和宣传伊斯兰教,并为皈依伊斯兰教者提供经济奖励、住房以及建造新的清真寺。

缅甸

缅甸的压制性专制军事政权对某些宗教活动施加限制并经常侵犯宗教自由权利。属于登记注册的宗教的大多数信徒可以进行祈祷活动,但政府继续渗透和监视几乎一切团体的活动,包括宗教组织。它还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促进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努力。缅甸政府积极推行上座部佛教,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信奉佛教通常是在政府和军中晋升高级职务的先决条件。针对穆斯林的暴力行为继续发生,对穆斯林的活动也仍有严密监视。全国各地继续存在对其他非佛教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的限制。

中国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政府仍然不尊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没有什么迹象显示2005年生效的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状况;新条例仍然只将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和信仰定为正当合法。在中国的多数地区,信徒可以不受阻碍地在官方批准的场所祈拜。但在有些地区,宗教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官员严格控制宗教活动。例如,2005年8月,维吾尔族教师Aminan Momixi和她的30个学生因暑假期间在她家中学习《古兰经》而被拘押。中国政府显然出于对维吾尔族穆斯林热比娅·卡德尔从事国际人权和宗教自由活动的报复,拘留了她的三个成年儿子,并且据报道,虐待他们,指控他们从事了与她在新疆的生意投资有关的金融犯罪活动。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和中国西藏地区在内的藏传佛教徒在宗教活动和组织能力方面都受到限制。继续有大量关于未登记注册的新教教会和"家庭"教会遭受压制的报道。家庭教会领袖有时被拘押、逮捕、判刑和劳教。政府官员继续严密监视公民与外国宗教人士之间的接触,拘留一些向外国人提供宗教信息的公民并阻止某些宗教界人士出国旅行,其中包括受到当局软禁并被拒发护照的教会史学者张义南。2006年6月,河南基督教牧师张荣良因被控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护照和非法越境而被判处7年半徒刑。"地下"天主教主教也遭到压制,主要是因为他们忠于被中国政府指责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梵蒂冈。在教皇本笃十六世获得任命后,中国政府表现出愿意改善与梵蒂冈关系的某些迹象,但2006年4月,北京与梵蒂冈在控制册封主教程序的问题上发生冲突。政府继续压制被其归入"邪教"的团体,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基督教派别和法轮功。2006年6月,被视为邪教的"三班仆人"教会的牧师徐双付和其他五名成员在涉及另一个也被视为邪教的"东方闪电"教派的谋杀案中被判处死刑。"三班仆人"教会的众多成员在本报告期内受到审判。法轮功修练者继续遭到逮捕、拘押和监禁,据可靠的报告,一些人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致死。拒绝放弃自己信仰的法轮功修练者在监狱、劳教营或司法体制外的"法律教育"中心有时受到严酷对待。

古巴

(译文从略)

埃及

(译文从略)

厄立特里亚

(译文从略)

印度

(译文从略)

伊朗

(译文从略)

以色列及被占领土

(译文从略)

老挝

老挝当局继续在一些地区表现出对少数民族宗教活动的不宽容,特别是对福音派基督教徒。基督徒遭到拘留和逮捕,被告之必须放弃信仰,否则将可能遭到逮捕或被驱逐出村。2006年初,乌多姆省(Oudomsai)的一名村长没收了几户基督教徒家庭的土地。沙拉湾省(Salavan)一名基督徒因拒绝放弃其信仰从2006年4月1日以来一直受到软禁。一批由泰国当局遣送入境的无家可归的苗族少年自2005年12月以来一直被拘留在博利坎塞省(Bolikhamsai);一些消息来源说,这些苗族人为基督徒,这可能是他们在老挝遭到拘留的部分原因。2005年底,村府官员焚烧了博胶省(Bokeo)一座老挝福音教会教堂,6名教会领袖遭到逮捕;其中5人后来获释,另一人在从监狱转到军医院的途中死亡。 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有时加剧了宗教不和。

北韩

尽管北韩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并不存在。在本报告期内,北韩对宗教自由的尊重仍然很差,毫无变化。北韩政府严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组织的宗教活动,这种活动只能在官方承认的、与政府有关组织的严密监督下才能进行。一些去过北韩的外国人士指出,教堂礼拜活动似乎是刻意安排的,充满支持当局的政治内容。外界人士难以确定北韩政府对这些团体的控制程度,不过一般认为有着严密监控。有关叛逃人员的报告继续显示,他们目睹当局在过去几年中逮捕和处决地下基督教会成员。对因宗教原因被拘留或囚禁的人员的数字尚无可靠来源,但是有未证实的报道说,许多人因其宗教信仰和活动而被关押。监狱条件恶劣;饥饿和强迫劳动普遍存在。

巴基斯坦

(译文从略)

俄罗斯

(译文从略)

沙特阿拉伯

(译文从略)

斯里兰卡

(译文从略)

苏丹

(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

(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

(译文从略)

越南

从总体来说,越南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表现在本报告期内有所改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但是,越南政府继续限制被其宣布为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宗教团体组织活动。政府力图通过以2004年"宗教信仰条例"(Ordinance on Religion and Belief)为基础的法律框架对宗教活动实行规定,该"条例"要求政府批准所有宗教派别的组织与活动。近年来开展的一些积极改革仍处于早期实施阶段。2005年的"条例"实施细则将有关各教派登记活动和取得官方承认的现有指导原则具体化。总理颁布的2005年《关于新教的指示》(Instruction on Protestantism)要求有关官员帮助尚未被承认的各新教教派登记活动,从而使其可以公开活动。《指示》还要求越南政府在登记过程中方便教徒们的祈祷聚会。据中部高原地区的新教徒报告,他们的状况大有改善。另外,政府也在越南北部和西北高原地区推动新教家庭教会的登记,但进展缓慢;据越南政府说,在本报告期内,在北部只有6个原先未登记的教会被允许合法登记。尽管有几起警察骚扰殴打未登记的信徒的确凿报告,北部各地的新教徒报告说,大多数官员对他们的宗教信仰的态度出现改善,他们一般可以不受严重骚扰地聚会祈祷。对一些宗教团体的层次和神职人员的限制依然存在,越南政府对于得到承认的宗教仍然实行大量监督。宗教领导人在从事被政府视为具有政治性或对其统治具有挑战性的活动时受到的限制最为严厉。越南政府继续禁止和大力阻止人们参加未得到承认的一个和好教教派。政府还对未得到承认的越南佛教寺庙联合会的领袖严加限制,并表示不会承认由现任领袖领导的这个教会。天主教会的报告说,政府在不断放松对教会任命新神职人员的限制,但报告表示希望在北方开办更多神学院。在本报告期内,政府释放了4名著名囚犯,据很多消息来源认为,他们是因宗教活动而遭监禁的。

(2006年9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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