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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要求和程序

要求

被美国公民收养的中国儿童在作为合法的永久性居民进入美国之间,必须获得移民签证。被美国公民收养的儿童可以使用两类截然不同的移民签证:

  1. 以前收养的儿童。《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 款规定“被收养儿童”为在16岁以下被收养,已经同享有法定监护权的收养人居住两年以上的人。能够证明被收养的孩子满足这一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到自己在美国的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130申请。I-130 获得批准后,收养人可以在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为这名儿童申请移民签证。认为自己收养的儿童适用这一类别的美国公民可以同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联系,获取更多信息。
  2. 孤儿。如果被收养儿童同收养人居住未满两年(或者尚未被收养),该儿童要申请移民签证必须具备《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F)款规定的资格。该项条款的主要要求如下:
    • 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必须是美国公民

       

    • 申请人代表儿童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600 申请时,该名儿童不足16岁

       

    • 如果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已婚,他/她的配偶也必须是收养方

       

    • 如果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单身,他/她必须年满25岁

       

    • 这名儿童必须为美国相关法律中定义的孤儿。尽管在许多字典中孤儿的定义是“父母双亡的儿童”,但是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定义更加宽泛。不符合这一定义的儿童不能作为孤儿移民美国,即使已被美国公民合法收养。美国国务院鼓励美国公民在办理收养手续前,仔细考虑该儿童是否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孤儿。有关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使用的孤儿定义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网站

       

孤儿移民美国的程序

一、申请

收养人和准收养人在代表儿童申请移民签证前,必须获得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申请领养外籍孤儿” (I-600表)的批准。此类申请的裁决非常费时,鼓励收养人提前做好准备。

准收养人可向居住地所属辖区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600 A表——孤儿移民提前受理申请。这份表格甚至可以在收养人确定要收养的儿童之前,提前完成大部分耗时的程序。另外,已经拿到经过批准的I-600A表的收养人可以亲自前往北京,向美国大使馆提交I-600表。

有关表格填写的详情,请参阅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网站。已经收养或希望从中国收养儿童的美国公民,在填写表格时,应要求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在表格获得批准后立刻通知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大使馆接到此类通知后,将联系收养人,并就移民程序提供更多说明。美国领事馆官员只有在收到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办公室发来的正式通知后才能着手处理孤儿收养的事宜。

 

II.孤儿调查

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不能提前完成的部分申请程序是“孤儿调查”。孤儿调查I-604表(外籍孤儿调查报告)在任何孤儿收养案例中均必不可少——即使I-600已经获得批准——并且它可以证明这名儿童是美国移民法定义的孤儿。这份调查由领事馆官员在进行儿童移民签证面谈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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